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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请求差额损失

发布时间:2020-12-26 23:01:29

① 我单位出售旧固定资产,出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净值。请问:这部份差额的损失是否要到税务局报批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具体情况请查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② 单位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工伤赔偿金额差异较大差额部分由谁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应当先向用人单位追讨,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救济。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58条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③ 工伤4级,用人单位需要赔偿什么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回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答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④ 资产类科目有哪些

资产类会计科目复:

1.库存制现金

2.银行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

4.交易性金融资产

5.应收票据

6.应收账款

7.预付账款

8.应收股利

9.应收利息

10.其他应收款

11.坏账准备

12.材料采购

13.在途物资

14.原材料

15.材料成本差异

16.库存商品

17.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

18.存货跌价准备

19.待摊费用

20.长期股权投资

21.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2.长期应收款

23.固定资产

2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1604在建工程

25.工程物资和固定资产清理

26.无形资产和累计摊销

27.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8.长期待摊费用

29.待处理财产损溢

⑤ 如何判断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

需满足三个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版偿案件的若干权规定》第18 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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