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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高社保费

发布时间:2020-12-24 17:56:42

❶ 用人单位社保为什么扣费不成功

企业和个人每月20日至月底最后一天为扣费期,所以要每月20日前,在缴纳社保费用的账户中存入足够金额。
如果扣费不成功,要及时补扣,否则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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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而是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费用的话,这个是属于违法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投诉。

❸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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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列》第十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
首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缴费比例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政策强制规定的,不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定的。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其次,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也就是说,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其中大部分资金是来源于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次,社会保险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各人账户。”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和方式是由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缴费方式的做法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社会保险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在越来越多地职工群众、进城务工农民工以及广大自由职业者关心或关注自己的医保、养老问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和增强,这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可喜的现象。

❹ 用人单位强行代办代扣社保费用,是否违法

从工资中强行扣除,代扣代缴。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是法定义务。按司法实践,即使劳动者本人意愿,违法不缴纳的法律责任依然用人单位要承担,对劳动者不愿意补缴试用期间社保的违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明确告知法律后果的前提下明确拒绝,依法从工资中代扣其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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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要工作多久用人单位必须买社保

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就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也不例外,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如果没交可以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5)用人单位提高社保费扩展阅读

企业为员工社保的办理

1、社保开户:

企业需要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去社保局办理社保开户。社保开户后会拿到《社保登记证》。

2、增减员

单位每月都必须把企业新增的员工添加进单位的社保账户中,并把已经离职的员工从账户中删除。社保账户是一个独立的账户,增减员工的操作必须要在账户中进行。

3、确认缴费基数

单位每月需要为员工申报正确的社保缴费基数,以确保社保的正常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以员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或入职首月工资为准。

4、社保缴费

如果企业、银行、社保管理机构三方签订了银行代缴协议,则社保费用将在每月固定时间从企业银行账户中直接扣除。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前往社保局现场缴费。

❻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哪一条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6)用人单位提高社保费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❼ 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班社保费用谁负担

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你没有能上班的话,社保是一样给你交纳的。

❽ 用人单位将社保费以现金形式补助给员工。最底金额是多少

对公司老板不好。
社保保费将强化征收
新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解析一直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欠缴保险费是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欠缴企业有些是主观原因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也有一些企业是客观原因确实没有能力缴纳,如果在社保费缴纳上没有强制手段,社保这一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劳动者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此条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也规定了极有操作性的刚性应对措施。
如按现有法律法规,医疗保险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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