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劳动法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 人单位将应由公司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发放给了劳动者,请问: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金时,是否可以向劳动者追索已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
Ⅱ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哪些社会保险
无效。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专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属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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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内保险,缴容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保险法是这么规定的,但很多单位还是没有交的。根据自己的情况吧,现在工作也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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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用人单位缴纳社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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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列》第十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
首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缴费比例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政策强制规定的,不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定的。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其次,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也就是说,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其中大部分资金是来源于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次,社会保险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各人账户。”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和方式是由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缴费方式的做法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社会保险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在越来越多地职工群众、进城务工农民工以及广大自由职业者关心或关注自己的医保、养老问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和增强,这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可喜的现象。
Ⅳ 用人单位是不是规定必须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Ⅵ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中哪一条所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6)用人单位严格依法缴纳社保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Ⅶ 新劳动法中,哪一条说明了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Ⅷ 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列》第十条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
首先,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及缴费比例等都是由国家法律政策强制规定的,不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而定的。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指出:“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其次,社会保险具有互济性。也就是说,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其中大部分资金是来源于现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统筹。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再次,社会保险具有规范性。也就是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各人账户。”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和方式是由法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缴费方式的做法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社会保险关系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在越来越多地职工群众、进城务工农民工以及广大自由职业者关心或关注自己的医保、养老问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在不断地提高和增强,这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可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