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业没有劳动合同,如何发放员工的工资社保
你们双方的做法是在规避法律,除了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其他企业是无权向另外企业派遣员工的。你们的这种做法将不能被承认,谁用工就应当与谁形成劳动关系,无论你们主观意愿如何。
② 合同中公司不给交社保的社保补助与工资一同发放合法吗
我认为公司不给交社保,但是把交社保的钱与工资发给你,是让你自己交社保!不合法!但我觉得合理!
③ 公司只交社保不发工资发放违法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质上也是公司的员工之一,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缴纳社保以及发放工资。如果单位不发放工资或者不缴纳社保,可以持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补发工资以及补缴社保,或者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法律条规(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④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地不同,是否可以
一般来讲不可以。工资在山东发,那其个人调节税也是在山东缴纳,这对北京来讲就回少了税源,其次,答工资在山东发放,严格来讲不可以进入税前列支的成本,税务部门稽查的话是不符合要求的,而北京那边只有合同、缴纳社保却没有工资税源也会稽查。可能你这种情况是企业处于摊销费用降低利润的一种做法,少交企业所得税。
⑤ 请问公司缴纳社保应如何作帐是不是从公司帐上划保费,然后再从工资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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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是有一定的比率,公司与个人比率是分开的,个人缴纳是根据公司给你入保所定的工资基数乘以个人承担比率扣除的.
⑥ 社保和工资不在一个单位可以吗
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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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按月划入参保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中;其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按月划入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分年龄段按照不同比例按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可以提取用于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在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未建立前,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按月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⑦ 我们公司发工资是私户发的 是不是交了社保后 缴纳社保人员的工资必须通过公户发放啊 按照缴纳基数3200
没有银行公户有的地方可以给员工上社保,有的地方不能给员工上社保。低于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缴费。高于缴费基数,的普遍做法是发放工资基数,另一个户头补差额。
当前上社保需要在社保局开立社保账户,很多地方社保账户对于扣款是公司银行账户(公户)。
新公司社保开户流程:
1、带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社保局申请开户。
2、索取表格,填写公司参保人员名单,并复印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
4、由社保局确定员工缴费标准后,到地税部门开票。
5、到四大国有银行交钱。
6、最后带缴费凭据回社保局登记即完成。
⑧ 社保全部有公司缴纳,但人不在公司上班也不发工资,如何处理账务。
单位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社会保险”,
个人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年底所得税汇算时调增缴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单位负担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你单位应承担的正常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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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的征集方式
1、比例保险费制
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
采用比例制,原来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
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
2、均等保险费制
即不论被保险人或其雇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计收同额的保险费。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普遍实施;而且采用此种方法征收保险费的国家,在其给付时,一般也采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义。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缴纳相同的保费,在负担能力方面明显不公平。
⑨ 发放工资不及时,不缴纳社保可以直接走人吗
可以随时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及时,不一定属于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但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工资报酬的,当月工资未在下月支付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二)款规定随之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结清工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没你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告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要求结清工资,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保留书面告知的证据。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以其他方式解除合同,后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权利不予支持,劳动者没有相关证据,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6月21日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