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南京交了3年的社保,现在不工作了,还能享受生育保险政策吗
南京的的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内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容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不间断正常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
从上述规定来看,你所说是情况肯定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㈡ 在南京交社保的并且在南京生孩子,生育费用可以直接卡里报销吗
给你一个很详细的办理流程~ 1.产前检查、产前并发症、中期妊娠流(引)产、分娩或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的就医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 ①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 ②结婚证; ③社区居民委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 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注意事项: ①女参保人员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及“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览表”)的服务范围选择2家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登记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后的相关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结算流程:孕前期产前检查费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注意事项: ①女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挂号时,须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②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产前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1家进行治疗或手术,发生的费用中需个人自付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需生育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中心与生育定点医院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结算。 ③当月需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④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之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同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2.早期妊娠流产(自然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的就医流程 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市民卡、结婚证,选择1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参保人员完成手术结帐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费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 注意事项: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后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外的妇科和其它疾病的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申领流程 携带材料:申领生育津贴的: 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结婚证原件; ③独生子女证原件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生育第二胎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出院小结复印件; ⑤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申领流(引)产津贴的: ①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②结婚证原件; ③出院小结复印件或病假条复印件或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④本人的市民卡复印件(需先开通银行帐户功能)。 办理流程:女参保人员在分娩或流(引)产后一年内(分娩的需在产假结束后),携带以上材料,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手续。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本人的市民卡。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㈢ 我是南京社保,在江宁生小孩生育保险报销是一样的吗
生育保抄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袭产后或手术后 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发给职工;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报销需要带的材料有:
医疗费用申报单;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本人的病历本;
生产收费原件;
费用明细单;
出院小结。最好准生证也一起带上。如由他人代领,需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
㈣ 南京社保生育保险
目前南京抄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你在也符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南京社保,如果你现在开始参加,且不中断缴费至你老婆生小孩,你老婆又未就业,到时你老婆生小孩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南京正常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待遇的50%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㈤ 南京自由职业者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生育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即可。
参见:关于印发《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规定,制定《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实现生育保险的全覆盖,维护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260号令)的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3]111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按月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生育保险费为8元/人·月,个人不再另行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年限。
三、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四、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如下:
(一)女职工本人: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等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二)男职工本人: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参保女职工退休后: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五)女职工妇科专项检查。
五、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计发。
六、灵活就业人员在一次生育(计划生育)过程中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生育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七、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和溧水县、高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О一О年八月十二日
㈥ 南京市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一、生育保险的就诊流程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女职工首次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生育保险登记
办理地点:具备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资格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①社会保障卡;②结婚证;③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④如生育第二胎的还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办理流程:由首次建《市孕产妇保健册(卡)》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其享受条件及携带材料,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在生育保险系统中进行生育保险登记,并确定2家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1家为孕前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早期产前检查的医院(须为登记医院),另1家为孕后期建《孕产妇保健册(卡)》进行晚期产前检查并分娩的医院。
第二步:孕前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前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前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2家生育定点医院中任选1家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三步:孕后期产前检查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孕产妇保健册(卡)》
注意事项:①在孕后期产前检查期间发生生育并发症或流(引)产的,须在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进行治疗或手术。②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并发症治疗或流(引)产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四步:分娩及产后4个月内并发症
就诊地点:本人登记的孕后期产前检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携带材料:社会保障卡
注意事项:如建《孕产妇保健册(卡)》时未做生育保险登记的,需在分娩住院或并发症治疗前挂号时告之医院,并补做生育保险登记,未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人员应持卡就医,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基金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生育保险零星报销范围和流程
符合下列情形时,可采取零星报销方式按定额结算。用人单位携带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街道(乡镇)出具的无业证明和出院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票据原件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1、男职工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2、单位欠费期间发生的产前检查及分娩、流(引)产费用;
3、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4、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5、因抢救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6、在原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已退休的女职工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或流(引)产手术的。
三、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1、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
2、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4、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6、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二)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1、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3、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5、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四、有关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要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
2、首次因生育保险就医时要在医院前台进行生育保险登记。以后每次就医时要带社保卡。
3、参保职工需要到异地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选择一家当地的生育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异地就医前,事先填写《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医保中心备案后方可到所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㈦ 南京需要交多久社保可以报生育保险
需要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7)南京社保局生育保险扩展阅读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㈧ 南京个人医保里面有生育保险吗个人交保险和公司交有什么区别呢
在南京缴纳的个人医保里是没有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内的容。个人缴纳的保险和公司缴纳的保险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为:
1、缴纳种类不同。个人缴纳社保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公司缴纳的保险除了以上两种,还包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2、缴纳的费用分配不同。个人缴纳社保其社保费用由个人自付;而公司缴纳社保是个人出一部分,公司出一部分。
3、缴纳强制性不同。个人缴纳社保是根据个人意愿来选择是否缴纳;而公司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
(8)南京社保局生育保险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㈨ 2019南京个人交社保有生育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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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回有关事项的通知答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宁人社[2012]2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9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一)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上限为13678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973元,月缴费额下限为394.6元。
(三)溧水县、高淳县参保企业和职工月缴费基数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由两县根据省厅文件规定确定。
二、企业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救助费、生育保险费)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4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59元。
㈩ 南京失业人员交的社保生育保险和企业交的生育保险有什么区别
失业人员自己是不能缴纳生育保险的。因此,自然也不会享受相应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