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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帮总公司付社保

发布时间:2021-02-02 02:18:55

①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社保

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最终债权债务是由总公司承担,因此,社保缴纳,工资社保承担,不论由分公司,总公司承担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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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回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的。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 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

不合法。
因为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是独立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除了隶属关系外,基本上没什么关系。
而社保的缴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由总公司变成分公司,已经不属于原公司了。因此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一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还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④ 与分公司签劳动合同,社保该由分公司交,工资由总公司发行吗

分公司和总公司同属于一个法人主体,所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分公司缴纳本地社保,工资由总公司发是可以的。而且只要用人单位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是不违反法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分公司帮总公司付社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⑤ 母公司为子公司员工交社保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因为无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都是独立的营业执照和公章,除了隶属关系外,基本上没什么关系。
而社保的缴纳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给员工缴纳社保,由总公司变成分公司,已经不属于原公司了。因此是违反《社会保险法》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⑥ 劳动合同和分公司签订,但是工资由总公司支付,社保,个税由第三方公司支付,这样合法吗

劳动合同和分公司签订,工资由总公司支付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社保,个税由地方支付,就有一定风险了,不知道你所说的这个第三方支付(社保办理)是以什么单位名义办理的,如果是以总公司名义办理,就没有多大风险。

⑦ 总公司代支付社保,公积金工资在分公司发,分公司应该怎样做会计分录

总公司代支付社保,费用是分公司承担么?
1、计提工资、社保及公积金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养老保险/公积金
2、支付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及公积金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3、支付公积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总部代垫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
借: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社保
贷:其他应付款-总部
5、支付总部代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总部
贷:银行存款

⑧ 请问员工在分公司工作,社保在总公司缴纳,劳动合同在总公司签订还是分公司签订呢

社会保险在总公司缴纳,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为宜。而且分公司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即使分公司依法有资格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所产生的责任也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分公司帮总公司付社保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⑨ 我公司是分公司,总公司的部分员工是挂名在我们分公司的,工资由总公司发放,社保是我们分公司缴纳。

员工是分公司的,在分公司发工资,可能分公司没有办理社保登记,也不想在分公司有税收业务发生,就在总公司给他交个税和保险,理论上工资,个税和保险要一地统一,总公司要给做工资。

1、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

另,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第三条,对扣缴义务人按以下标准认定: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

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纳税地点的确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据此,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代扣之税款。

3、结论:应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还需要税务机关的认定。因此,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9)分公司帮总公司付社保扩展阅读

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它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基于上述特性,《公司法》第14条明确规定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部门登记,分公司在登记后应当领取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⑩ 关于总公司支付分公司员工工资和社保的证明

证明:

XX税务局:

本公司按照贵所章程规定,本公司的员工工资全部由总公司发放;包括在贵城市的分公司。附表是我公司给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发放表和这些员工在总公司所在城市税务局的纳税证明;请查收。

特此证明。

某某公司

某年某月革日

社保缴费证明各地根据当地政策都会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大同小异。下面以南京市为例,简单介绍下社保缴费证明的规定。

目前,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二、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三、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

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苏社险管[2006]19号)规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业务公章须专号对人,综合科须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况登记以备核查。

(10)分公司帮总公司付社保扩展阅读

公司给员工买社保好处:

1、企业的利益需要高素质的员工来实现,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可以暂时省点钱,但是一旦被查处,还要被罚款;

2、高素质的员工也可能因为没有社保而流失,影响企业的发展;

3、另外,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于小企业尤其实惠,一旦有事,可以说花小钱办大事。

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处罚如下: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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