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社保卡不知怎么有了密码,我去社保局解密码他告诉我说这卡没密码,但是我去刷卡时医生就要我提供密码,
我社保卡同你一样!已经试过很多密码了,都没用!社保局说没密码,社康挂号说有密码!我崩溃了!你是怎么解决的
『贰』 这个月达到退休年龄 ,可是去当地社保局办理手续的时候,工作人员说暂时没有资金。
呵呵,不能吧,哪个省哪个县的啊,国家规定:
1、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有一定的积累,我回们省里一般答都是10个月以上的。
2、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的(应该没有市级统筹的了吧),基金不足的时候,省市直接就调控过来了。
可能你哪里的信息不准吧,你再电话咨询下问问。
『叁』 我社保在今年5月就满12个月,但我问的社保局他们说有两个月回账期,请问有没有办法能提前办理社保证明啊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在社保缴费会有相关单位出具一个社保缴费证明。
但是社保的财务制度有以下几种,随收即付制,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保的作用就是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
根据社保的这些特点和各人的社保缴纳状况不同等等因素,社保局就需要出具相应的费用缴纳清单,这样也有利于社保局对社保做出相应的准确的管理。
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在社保缴费会有相关单位出具一个社保缴费证明。
但是社保的财务制度有以下几种,随收即付制,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保的作用就是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
根据社保的这些特点和各人的社保缴纳状况不同等等因素,社保局就需要出具相应的费用缴纳清单,这样也有利于社保局对社保做出相应的准确的管理。
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也就是说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在社保缴费会有相关单位出具一个社保缴费证明。
但是社保的财务制度有以下几种,随收即付制,完全积累制,部分积累制。社保的作用就是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
根据社保的这些特点和各人的社保缴纳状况不同等等因素,社保局就需要出具相应的费用缴纳清单,这样也有利于社保局对社保做出相应的准确的管理。
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局出具的缴费清单,详细载明社会保险投保人的电脑号、身份号、参保起止时间及缴费金额。社保证明必须由社会保险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
『肆』 今天在社保局领到了社保卡,说已经激活。但我拿到医院买药时却说查不到我的参保信息,网上登录也说没有我
我记得我是拿到银行激活的,这个要自己去,你看你是哪家银行就去哪家。
『伍』 今年到了退休的年龄,去办理退休时,社保局的人却说我们的档案里没有招工表不能办理退休
没有招工表就办不了退休,原来的单位都不存在了,怎么办呢?求助
『陆』 在网上查说社保卡已经办好了,但是去领的时候说没有我的怎么办
去原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局办理社保卡补办手续,需要材料:
身份证
养老保内险交费手容册或劳动手册,必要时提供原帐户号和档案。
到社保局办理时需要填写一些申请表格,社保局窗口会有人员进行指导 。办理成功后再去新单位递交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人员减少表即可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社保转移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人员减少表3.养老保险手册4.身份证复印件5.保险转移单6.缴费凭证7.新单位劳动合同
『柒』 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社保局说没有文件。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民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二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经审核确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支付相应部分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
(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其如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第九条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个人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个人因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请求赔偿需要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复印件,并将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赔偿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按照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后,有关部门确定了第三人责任的,应当要求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偿还先行支付数额中的相应部分。第三人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在10日内偿还。
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应偿还款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其应当偿还的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偿还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偿还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偿还数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偿还所欠数额。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用人单位逾期偿还部分的利息损失等,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支付依法应当由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先行支付的追偿决定不服或者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先行支付的数额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捌』 我十年前办的停薪留职,准备退休时社保局说单位一直没有交社保,现在怀疑是当时单位负责办理的人漏掉了,
停薪留职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社保。社保应该自己承担,起诉谁也没用。
『玖』 请问重庆社保局的电话什么时候才能打进去,老是接不进去,终于打通了话都没有说完就给我挂了
如果你以后想咨询社保方面的问题的话,可以打02368042671,重庆五福社保,社内保局人忙,呵呵,电话打容通了,基本是不会有人接的,接了你也不会得到你想知道的答案的,所以还是另想方法吧。如果你想咨询问题也可以在网络HI 我,在社保这方面我还是比较熟悉的
『拾』 公司帮我办社保,可社保局说我己经参保了 据我所知我没有参保过
首先,你要明白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企业要为员工购买,就像员工要签专订劳动属合同享受基本的福利待遇,这个社会保险就是其中的一项。
我相信公司应该不会欺骗你,(如果实在存在不购买和欺骗的行为,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和社保局投诉申请仲裁)
另外,如果你已查询了社保局说有购买的话,那么就更加错不了。我不清楚你哪来的据我所知,这个依据是什么?(你可以打当地社保局电话咨询,然后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查询是否有购买;还有就是可以上当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
最后,公司帮你购买了社保,公司会每个月发工资时会在你的工资里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你也可以到财务部查实。
上述几个方面可以让你通过的方法渠道,得以查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