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如何补缴
仅仅判决存在劳动关系,并不是补缴社保的依据。你说的也太片面,与简单了,无法准确回答你。
⑵ 和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法院能否判决单位补交社保
法院不能解决,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范围。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可以依法请求公司赔偿。另外,可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⑶ 补缴社保所需材料中的(司法判决书)是怎么来的一般是说些什么
因社保欠费起诉了拖欠单位,通过法院判决单位补缴的判决书,就称为“司法判决书”。
⑷ 法院判决我和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我可以要求单位补交我在单位这15年多的各项社保金吗
法院判决后,你离职前12个月收入总和计算月平均工资来计算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果不交,你还要到劳动仲裁委二次仲裁。时间比较长,但是你一定会胜的。
⑸ 法院判决补交社保员工可以不补交吗
法院判决补缴社保,主要是针对的单位,个人补缴部分如: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养内老保险容和医疗保险这四项数额较大的保险项目,个人缴费部分均进入个人账户,建议你还是缴纳的好。同时,如果你个人不缴纳的话,单位正好有理由不给你补缴。对你损失太大了。
⑹ 法院判决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如何补缴
就凭法院判决书,公司可以去补交。补交多少,可直接去社保中心咨询。
⑺ 经过了劳动仲裁和法院,可是公司还是不补缴社保,该怎么办
既然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你就是胜诉了,可以持胜诉的判【就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强制单位给缴纳社保。
公司提起了上诉,就得等二审的处理结果后,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大队和社保事业处反映。二审也会维持原裁决,驳回上诉的。这种情况单位肯定输。
如果案子二审输了,那就找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因公司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因此一审判决没有生效,就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胜诉,可以向原审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了。
(7)法院判决单位补缴社保金扩展阅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所需材料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⑻ 中院判决关系成立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补交社保
法院判决补缴社保,主要是针对的单位,个人补缴部分如:住房公积金、回企业年金、养老保答险和医疗保险这四项数额较大的保险项目,个人缴费部分均进入个人账户,建议你还是缴纳的好。同时,如果你个人不缴纳的话,单位正好有理由不给你补缴。对你损失太大了。
⑼ 法院判决有劳动关系我们应该怎么让单位给补缴社会保险
咨询社保机构,补缴社保应该是多少钱,其中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多少,你个人是多少。待裁决书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连同双倍工资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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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补缴社保吗
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补缴社保。
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