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哪里
在红果,盘县政府大楼门前,小广场上去点
② 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是谁
姓 名: 黄大运 职 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县委版组织部副部长 联系电话:权 5250112 分管范围: 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面工作。具体分管:社保局、就业局、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
③ 盘州市社保从哪一年执行缴费的
盘锦市社保从哪边哪一年执行缴费的?他好像是在2010年就可以了
④ 阿坝州社保管理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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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自9月12日全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情况通报视频会召开以来,各市州劳动系统深化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集中力量、攻坚破难,推动特殊政策尽快全面落实。
阿坝州召开专题会
为加快落实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险政策,阿坝州在汶川水田坪村阿坝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了专题会。阿坝州的相关领导要求各县、各有关部门在解读政策、经办业务时,按照统一的口径、统一的标准实行,在执行特殊政策的过程中服从服务全州工作大局,周密谋划、精心组织,通过特殊政策的实施解决群众实际问题,彰显就业和社会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劳动保障减震器和安全网的功能,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维护灾区群众的就业和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全州社会稳定。
眉山市认识先到位
眉山市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工作将从三个方面开展,一是认识要到位。要充分认识到特殊政策是特殊情况下针对特殊群体的一项特殊政策,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群众得实惠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事关全局、意义重大的一项工作。二是重点要突出。要突出就业抓援助,切实做好特殊政策适用对象的确认,抓好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实名制管理;要突出失业抓救助,着重抓好因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受灾企业的救助工作;要突出社保抓扶持,认真做好养老保险缓交、核消扶持政策,抓好医保政策扶持和职工内部提前退休工作。三是措施要强化。要用足用活各项特殊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享受范围;要简化程序,规范服务,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协助配合,确保工作落在实处。
绵阳市传达学习贯彻精神
全省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情况通报视频会后,绵阳市认真进行了传达学习,相关领导和单位高度重视。同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认真学习把握灾后就业和社会保险特殊政策的基础上,学会融会贯通,灵活把握。一是按照省厅要求,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就业援助证》发放进度,让受灾群众尽早享受到就业优惠政策。二要继续开发各种类型的公益性岗位,组织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就业。同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受灾群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三要认真落实失业救助政策,重点搞好失业预登记。四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险险政策,确保待遇支付到位。五要顾全大局,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确保成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平稳运行。
巴中市强化三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督查组对巴中市落实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的要求,用好用活用足各项特殊政策,加快灾后重建步伐,近日来,巴中市强化三项措施,加快特殊政策落实进度。一是强势宣传政策,扩大社会知晓面。二是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办事流程。三是强化监管指导,加大督查力度。据了解,截止目前,巴中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26128人,免费发放《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4113本,落实创业、培训、岗位、社保等补贴492万元,失业预登记2849人,发放失业保险金623.46万元;为1631名地震伤员支付紧急医疗费43.5万元、后续医疗费35.6万元;已核实批准233户受灾企业缓缴五大保险费共525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2.1万人。(尹育培)
⑤ 你好我想问一下盘州市社保交养老金怎么弄
你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登记你的银行卡账号,保证里面有钱到扣费时间,社保就会自动扣费
⑥ 黔南州社保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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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保障功能,促进职工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黔南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工资性、义务性、互助性、保障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在职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为“职工”),有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含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七条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运作,银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管委会”)是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经州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和年限;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审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推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一)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变更和注销登记;
(三)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六)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和保值增值;
(八)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九)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拟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十一)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精简、效能和方便服务缴存职工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州内各县(市)设立管理部。管理部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派出机构(以下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起统称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责,执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决策、统一核算。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经管委会确定的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为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州级财政,由州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管委会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州级同类事业单位的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缴存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登记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每个缴存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封存手续。
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办公地址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手续。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原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在办理缴存登记的同时为其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原未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为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并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职工缴存和单位缴存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工资总额组成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州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黔南州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八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比例对等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不高于工资总额的12%。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规定支出渠道同时缴存。
单位应当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份和职工缴存部份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的信息变更、注销、挂失、补发等具体业务。
第二十五条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清偿顺序。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计息年度、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从每年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后的当年汇缴基数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必须在每年7月3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变更表》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批准后的相关数据作为下一个汇缴年度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的本息;
(三)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
(四)补交房改房土地收益金;
(五)退休;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
3.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
4.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含1年)以上且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
(七)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一年)后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
(八)职工出国(境)定居;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依照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以使用时,可申请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补充,但夫妻双方应同时办理提取手续,且双方提取金额应当合并计算并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依照本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交回住房公积金缴存证(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凭提取材料和单位签署意见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不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说明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的提取申请和相关资料,不得为职工出具虚假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时,应当首先保证有足额的资金用于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履行正常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位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用于借款人家庭自住的住房;
(二)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告知其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进行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运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州人民政府和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管委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通过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职工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受委托银行应当对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的资金按季结算,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送交结算清单。
第四十条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便捷有效的查询服务。
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度结息日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索取对账单,并向职工公布。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虚假资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追回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州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金融机构以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及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实施办法,报经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由管委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黔南州人民政府2003年10月24日印发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⑦ 盘州市养老保险9月份是否可以买
为什么不可以买?
办理方法:
1、个人 如何缴纳社保可以以自 由职业者的身份 上社保(养老+医疗)。
2、参保条件:城版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
3、办理地点: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
4、个人如权何缴纳社保问题中所需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
5、缴费标准:以上一年本地社平工资为基础,养老缴费比例是20%,医疗约9%,目前尚有80%和100%两档可以选择。
⑧ 贵州省盘县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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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位于贵州省西部,六内盘水市西南部,是贵州的西大门,地处贵容州通往云南的交通要道,素有“黔滇咽喉”之称。
具体位置在北纬25°19'འ"--26°17'འ",东经104°17'ཪ"--104°57'ཪ"之间。东邻普安,南接兴义,西连云南省富源、宣威,北邻水城。全境南北长107公里,东西宽66公里,总面积4056平公里。县人民政府驻地红果。有汉、彝、布依、回、苗、白等28个民族。人口118万。少数民族人口占12.7%。非农业人口占10.9%。
⑨ 黔南州社保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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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查询方式如下:
1、社会医疗保险都版是在自己所属的权地购买,正因为个人购买的社会医疗保险所属地不同,在查询的时候就必须要去参保地社保网查询;
2、各地不同登陆所在城市的劳动保障网或社会保险业务网站,点击“个人社保信息查询”窗口,输入本人身份证和密码(密码是社保证编号或者身份证出生年月),即可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3、除此之外,因为有时登陆当地社保局,其功能并非完善和稳定,而有的人也会认为在网上查询的方法不够直接,那么还可以通过去当地社保局以及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333两种方法查询;
4、而需要注意的是,查询是需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号的,在查询之前需要将这些准备好,以免在需要的时候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5、而有些人对社保号不是很清楚,或是不小心遗忘了,那么就可以携带身份证到参保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办理大厅查询。
⑩ 楚雄市社保局陈局长
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组书记、局长黄云雁:负责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琼会: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局机关党委办公室、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职业能力建设科、宣传信息科、老干部管理办公室和州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负责抓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项制度建设、老干部工作和工青妇工作;分管局机关财务工作;联系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和楚雄技师学院(楚雄高级技工学校)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杞王友:协助书记(局长)分管政策法规科、农民工工作科、劳动关系科、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和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负责抓好提案议案办理、普法依法治州、安全生产工作和扶贫联系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余开顺: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公务员考试录用与职位管理科、公务员考核奖励与监督科、人力资源开发科、引进智力办公室和州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州人才市场)、州考试中心工作;负责抓好人才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锡鹏: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和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州军转干部培训学校工作;负责抓好信访调解、综治维稳、招商引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和本局人事工作;联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调解仲裁科)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金利东:协助书记(局长)分管养老保险科、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和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工作;负责抓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联系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企业改革工作。
党组成员、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李宗霖:负责州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全面工作;联系禄丰黄土坡工人新村居民管理工作站工作。
党组成员、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夏禹:负责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访调解仲裁科)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文金华:负责州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面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关系:黄云雁—李琼会、杞王友—余开顺、高锡鹏—金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