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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保专员的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14 20:42:23

⑴ 企业为别人(不是本公司的员工)买社保违法么

不违复法,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制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劳动者必须要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才能缴纳社保,但社保代理也是一项人事外包业务,可以把社保业务交于第三方缴纳。二者未予以说明所以不违法。

社保挂靠是指想要购买社保的个人,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就将社保挂靠在专门办理社保代缴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为其购买社保。

拓展资料

社保挂靠的好处

社保挂靠对企业的帮助是:提高效率,规避风险,节省成本,促进发展。

具体而言:

1、帮助人力资源部门从繁重的重复性事务中解脱,专注于核心的战略性工作,从而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高度和核心竞争力。

2、提供接触新管理技术的机会,提高响应的速度与效率。

3、规范操作,有效遏制随意性的薪资、员工管理,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起到促进作用。

5、避免大量投资于人才所带来的不确定风险。

6、简化流程,节省时间,提高员工满意度。

7、不会因社保专员的专业性不强操作不当引发纠纷。

⑵ 想咨询下,公司如果为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代缴社保,存在什么风险或会引起什么纠纷吗

一、代缴社保,社保是强制性的,一旦形成社保关系,同时就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国家认定你录用他,可以享受国家的一切职工待遇,很容易引起劳动纠纷

二、用人单位名下缴纳社保人员均视为本公司员工,意味着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法律事实,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尤其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风险就更大了。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

(2)公司社保专员的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社保代缴是社保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指代理公司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代办或缴纳社会保险的服务,是人事代理服务中众多项目之一。

社保代缴作为一种中介服务,随着各地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到位,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并已成为一种产业。

社保内容

根据最新的,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名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说明,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

一、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二、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针对工伤而设定的一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归属其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导致劳动者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时,

以及因上述两种情况而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物资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和康复服务。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转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在劳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对生育的职工妇女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待遇,保障其身体健康,并为婴儿的哺育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因此生育保险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

⑶ 什么是企业社保专员,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参保企业社保经办人员,社保专员应是中国制造的新名词,因为社保经办应由政府社保机构去做,为什么要企业去经办?正如统计,纳税一样,要企业去申报给国家,要统计,要征税,你国家自已来做好了。

⑷ 新劳动法社保中断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99年259号文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 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⑸ 个人社保挂靠单位是否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法虽然没有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挂靠过程中,企业会伪造工资表和单位员工花名册等劳动关系材料,这些是违法行为。另外个人挂靠也存在风险。

(5)公司社保专员的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个人参加社保能够得到社会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1、只能参加养老、生育、医疗保险三险,不能参加工伤、失业险。

2、被保险人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方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须连续缴费,不应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前连续缴费满5年并没有报销过大病医疗费的,其再次缴费的时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缴费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享受了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再次缴费时,6个月以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并且,只报销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1300元的,门急诊费用不予报销。

⑹ 公司是小公司,未按劳动法,不给员工买社保违法吗

公司是违法的。
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随着《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成为落实职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措施。然而,虽然法律一再规定用人单位强制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第一、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由于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如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的,劳动者就无法获得社
会保险待遇。那么,单位的违法行为就给劳动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⑺ 公司管理社保人员擅自利用职务之便更改公司人员社保基数属于哪种违法行为

滥用职权。管理人员擅自更改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属于滥用职权行为,公司也负有管理不善职责。

⑻ 领导包庇社保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该怎么办

钱某和赵某都是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的副科长,二人工作都非常出色,同事们也都知道这次科长的竞选就要从他们两人中选出一人。两人表面上虽然都彼此和颜悦色,但私底下都较上了劲,希望自己当选。就在竞选的关键时期,钱副科长发现了赵副科长的一个秘密,原来赵副科长的小舅子因为生意受挫,找他借了一笔钱,赵副科长因为担心这笔钱有去无回,就从社保基金中挪用了一部分。钱某立即将这件事上报了上级领导,但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领导并没有责问赵某,更不用说处罚了。钱某一时乱了手脚,不知如何是好。

无论是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行政行为都会受到机关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投诉。上级领导作为指挥、部署、监督下级员工工作的核心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禁在工作过程中徇私枉法,包庇下级工作人员,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行为,钱某上报后上级领导不但不加以制止,还默许、包庇,事实上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某作为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六、严格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坚持依规监督,依法处理。

……

(十九)不准隐瞒社会保险违法违规重要情况或案件线索,影响检查实施和问题处理;……

行政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领导知情不举,故意包庇员工,属于玩忽职守,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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