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杭州劳动局的电话号码是多少
杭州市劳动局和人事局、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是:0571-12345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1)富阳人力社保局扩展阅读: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未曾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
(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经济秩序、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五)执法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被处罚后2年内再次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的;
(七)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以不接受询问、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无理抗拒、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
(九)故意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被责令改正后拒绝改正的;
(十一)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定情形的。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系方式
❷ 有谁能够告诉我,富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是在哪里的啊……
第一抄个,人力资源局在新车袭站过去点,蓝山咖啡旁边,什么路我叫不出来,反正很近离新车站。第二,社保中心在二贸市场那,体育馆那边,桂花西路那边的,知道伐?还有阿,富阳就这么大你不会不知道吧,到时打个的就好了。
❸ 试用期间员工发生意外公司应该怎么赔偿
即使是试用期,当事人也和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公司应该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富阳人力社保局扩展阅读:
正式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享受工伤待遇是正常的,那么试用期员工呢?未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试用合同的员工,如果在工作中受伤,是不是也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呢?本期我们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案件回顾:
2013年11月,张三(化名)在富阳市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机器维修的工作,当时用人单位与他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双方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上班刚过了5天,张三的左拇指就在维修机器时被不慎挤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该公司为他支付了医疗费用,便置之不理了。
伤势痊愈后的张三向该公司提出要求工伤的待遇,但是该公司认为张三还处于试用期,公司也没有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不应该享受工伤的待遇。
张三觉得很不服气,他认为自己虽然处于试用期,但是也是公司的员工,为什么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于是他向富阳市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伤的待遇。
律师点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张三即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而且张三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相关情形,故应认定张三系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公司没有与张三签订劳动合同,也属违法行为,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更是于法无据。由此可见,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法条连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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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公司不少,但是听说邦芒做得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