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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社保不能报的单位能否报销

发布时间:2021-01-08 09:18:23

Ⅰ 工伤社保不全额报销医疗剩余的医药费是否由单位全额报销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因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除单位愿意承担外,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复议诉讼不停止支付费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Ⅱ 工伤保险没有报销一部分医药费,能在工作单位报销吗

工伤医疗中,超出标准的费用按所在省市规定,分别情形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谁支付,从各地规定看,区别不同情形,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分别承担。

一、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二、其他省市
其他省市并未统一的规定,但从一些省市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抢救必须的费用,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付50%;
(二)非抢救必须医疗机构使用超三个目录费用,应当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谁同意谁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无锡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 职工发生工伤应按规定进行救治,并在3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需转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统筹地区工伤经办机构同意。如情况紧急,可先救治,后办理转诊手续。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属于抢救生命危急工伤职工所必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支付50%。

厦门市领导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厦劳社〔2005〕36号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确需使用人工器官、进口体内放置材料等目录外特殊诊疗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经工伤职工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使用,其费用实行单项费用审核管理,费用核销办法按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及其费用金额,协议医疗机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其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现金垫付,再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参与工伤医疗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经用人单位同意后使用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等特殊诊疗项目及药品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予核销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治疗非工伤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蚌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蚌埠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蚌劳社〔2009〕98号
二、工伤保险就医管理
(五)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要求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其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收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同意使用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范围外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Ⅲ 工伤用社保看病能否报销社保里的钱

不可以的。你刷社保卡就是享受医疗保险,申请工伤是享受工伤保险,这两个险种是不专能同时享属受的。建议享受工伤保险,这样报销的比例比医疗保险多很多。已经使用社保卡刷过的,要么那部分医疗费以医保报销,接下来的用现金结算享受工伤保险,可以的话,之前刷卡的发票兑换成现金发票,就可以全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
还有你需要明确的是,享受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并不是找单位报销,而是社保基金报销。正规企业为职工缴交的五险包括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这个项目职工本人是不用出钱的。

Ⅳ 社保不报销的工伤医药费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呢

根据《工伤保复险条例》制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社保不报销的工伤医药费只能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Ⅳ 在工作单位受伤,能用社保报销吗

不能,要走医保。另外为什呢不走工伤?走工伤如果公司有责任你还可以工伤附带民事责任追究公司的

Ⅵ 因为个人原因工伤报晚了(超出了一个月),社保不给报销的,单位是否应该给报销

员工出事故后,公司应该在1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个月的,从出事故当日起到申请专工伤当日止所有费属用由责任方承担,这里要区分是谁的责任造成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公司的原因,那么超过期限的费用由公司负责,如果是员工的原因,那么就由员工负责

Ⅶ 工伤公司是否应该把社保未报销完的全报销

在工伤事故中,员工本人不承担工伤费用。工伤费用应该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所以回医疗费中工答伤保险未报销部分应该由单位支付。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Ⅷ 我是工伤伍级社保不报销单位可以帮报吗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五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7、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18个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70%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计算一次性餐伤残补助金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Ⅸ 单位给办了社保,但是工伤因为伤害不严重未参加认定,医疗费还能在单位报销吗

建议伤者直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由用人单位报销的;伤者应当按照正规的程序走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另外,工伤认定不分伤情的轻重,认定原则最重要的是伤情是否与工作有关,认定工伤后伤者就可以申请医疗费报销,不能评残只要认定为工伤后也是可以报销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Ⅹ 工伤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是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

各地抄规定不同,大部分省市是谁同意使袭用谁支付。咨询当地人社局,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至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救治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药品目录和工伤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50%。

(10)工伤社保不能报的单位能否报销扩展阅读:

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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