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高院关于未交社保如何计算退休后工资损失
如果我们少交一年保险,如果应当缴纳社保的基数是当年社平缴费基数的话,基础养老金至会损失1%的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B. 吉林省最低社保最低每月交多少钱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回费率为8%,职工个答人缴费费率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费。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2%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定期调整,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职工个人不缴费。
社保的计算公式
社保每月要交多少钱计算公式:社保月缴费基数*社保缴费比例
公司社保缴费金额计算公式:公司社保缴费基数*公司社保缴费比例
每个城市的社保基数与比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C. 2016年吉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吉林省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现在山东缴费基数还是执行2015年的,2016年的未公布
2015社保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26元,上限调整为13128元。
缴费比例没调整,至少要等到6月调整缴费基数时可能会调整。现在比例:个人缴费,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
D. 2016年吉林省社保缴费新规定,吉林省社保缴费基数以及比例怎么算
现在山东缴费基数还是执行2015年的,2016年的未公布
2015社保缴费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专的社会保险缴费基属数下限调整为2626元,上限调整为13128元。
缴费比例没调整,至少要等到6月调整缴费基数时可能会调整。现在比例:个人缴费,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
E. 吉林省社保关于未参保老人一次性缴十五年费用给开养老金的规定
你好,这个具体的数字不知道,但是可以告你养老金领取的因素和计算公式。回
影响退休养老金多答少的3个因素:
1.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省平工资每年都在增加,养老金水平也就逐年水涨船高)
2.本人缴费年限(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越多)
3.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金额越多,养老金越多)
计算公式: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 ×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七海人力资源为你服务,如果可以帮到你,请赞。谢谢
F. 有档案一直没有交社保吉林省有什么样的政策
自己拿档案到社保局去补缴。
G. 吉林省不给工人上缴社保按什么法规处理
用人单位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制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H. 吉林省社保公司交的社保 缴费地算是长春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所在地在长春市,所以在省里缴纳的社保应该属于长春。买房子没有问题。你爸只需带上身份证去省社保打印社保缴纳凭证并盖章就行了。
I. 吉林省社保公司是哪年取消了差额拨款的
你的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咨询社保局,因为只有他们能够明确地回答这个问题。
J. 吉林省在职员工非因公死亡,除了社保公司给补偿单位一点也不补偿吗需要法律文件
在职职工非因公死亡单位应给予补偿费用有: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