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级建造师没有相关建筑单位的社保可以报考吗
报考
一级建造师
有的地区需要社保,有的地区不需要,你就根据当地的
人事考试网
的规定就行了,可以,谢谢
❷ 听说一级建造师挂靠需要在挂靠单位交社保,但是这样会被查,但是我是自由职业者是不是不用怕这个
按照抄最新的政策规定, 建筑袭企业在上报人员资料 时必须包括其单位给持证者缴纳 社保的社保证明,国家相关审核部 门需要通过社保缴纳情况来保证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保证“人证合一”。
所以证书挂靠者必须在挂靠单位上一份社保,否则证书挂靠无效。
不同证书在不同单位挂靠时社保如何处理?
大前提:挂靠单位当地只能有一份社保。
❸ 一级建造师考试哪些地区需要社保
2018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7月10日开始,部分地区报名审核的时候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贵州(2017)
持外省身份证但在贵州省企业从业考生须提供最近半年交纳社保证明(缴费情况明细)
云南(2018)非云南省身份证号的报名人员,需本人在报名期间的工作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云南当地的社保证明或户口簿到所选报名点进行资格初审。
江西(2017)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原件
江苏
省直报考人员的工作年限或学历存有异议的,现场审核工作人员可要求报考人员提供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记录
南京
报考人员应提供工作单位(须含现申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证明清单,社会保险参保累计缴纳年限应不少于报考条件中相应的工作年限
苏州我市一建报名仅限接受工作单位在苏州地区(须在苏州缴纳社保)或户籍所在地为苏州地区的人员(须提供户口本)报名参加考试
无锡现场资格审核结束后,审核部门将通过社保数据进行核查。
泰州审核部门将通过教育部学信网核查考生毕业证书、通过社保系统核查考生单位信息
山东
烟台本人在烟台缴费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我市各级社保部门出据并加盖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
滨州应试人员本人在滨州缴费的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或由我市各级社保部门出据并加盖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
潍坊在潍坊缴费的社保卡或由相关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社保缴费证明
莱芜提供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清单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证明
德州所有考生必须在德州市辖区内交纳社会保险,否则一律不准报考
泰安所有考生必须在泰安市辖区内交纳社会保险,否则一律不准报考
河南(2017考后审核要求)郑州市人社职改部门将通过社保管理平台核实考生的社保信息与报名单位是否一致
开封新考生和异地考生需提供社保证明
三门峡资格审核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
❹ 一建报名对社保有要求吗
报考一级建造师的人员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不接受个人缴纳社保(农保)人员报考,正在内缴纳社容保的单位跟报名系统内填写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所有报考人员都必须准备好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社保中心盖章有效)备查,社保缴费记录单上要显示有工作单位及缴纳年度。其中对于工作年限刚超过一建报考年限要求的新考生(一般为1987年后出生)现场资格审核须同时提供满报考年限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一级建造师资格审核现场如对其他考生工作单位、是否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岗位及工作年限等有疑义的,考生同样需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核补满工作年限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劳务合同、法人资质、工程师职称、建筑行业五大员证之一等证明材料,严禁非施工管理企业人员报考一级建造师
❺ 为什么一级建造师机电类还要是交建筑公司社保才能拿证书
成绩合格后,如果是后审的省份则要审核社保是否是工作证明所在单位缴纳。
❻ 报考一级建造师也需要社保吗怎么样
一级建造师资格审核是否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每个省份要求都不一样的,请以本省当年报考公告要求为准哦。
❼ 一建考试需要社保吗
报考一级建造师的人员必须要有单位缴纳的社保,不接受个人缴纳内社保(农保)人员报考,容正在缴纳社保的单位跟报名系统内填写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一致。所有报考人员都必须准备好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社保中心盖章有效)备查,社保缴费记录单上要显示有工作单位及缴纳年度。
其中对于工作年限刚超过一建报考年限要求的新考生(一般为1987年后出生)现场资格审核须同时提供满报考年限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
一级建造师资格审核现场如对其他考生工作单位、是否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岗位及工作年限等有疑义的,考生同样需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核补满工作年限的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单证明、劳务合同、法人资质、工程师职称、建筑行业五大员证之一等证明材料。严禁非施工管理企业人员报考一级建造师。
❽ 一级建造师报名需要社保吗
我参加过,说一下,一级建造师,有的省份是考前资格审查,无社保和社保与报名单位不一致专,直接审核不通过,如属山东、河北等地。而有的省份则是考试通过后再进行资格审查,也是要查社保的,如河南、浙江等,现在社保一联网,社保不一致直接就能查出来,所以再想挂靠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❾ 一建资格后审,都需要社保吗
相对于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来说,社保并不是一级建造师报考的必要条件。各地区规定不太一样,具体要看当地考试报名通知中有无社保要求,有些地方需要社保,有些地方则不需要。
如果考生所在地区报考一建需要提供社保,而自己又没有,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跨区报考,到不需要社保的地区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考试。
(9)一建必须要建筑公司社保嘛扩展阅读:
一级建造师的报考条件
(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❿ 一级建造师挂靠是否必须在挂靠单位交保险
明确的回答你~是的,挂靠对方,对方必须缴纳社保。不然对你和他会有很大的风险。现在你明着说挂靠~是会被查的,所以暗着挂靠,又不怕查的,只能是你的社保也在那个单位,这就是所谓的人证合一。
相关的文件 后附~你可以看一下。
关于19年住建部发的文件,后附上你可以看一下。从19年开始建造师行业的挂靠费用开始增长,就是因为对社保有硬性要求了,挂靠人员撤出,市场需求变大,所以最好还是能人证合一吧。
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