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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挪用社保金吗

发布时间:2021-01-02 04:00:52

Ⅰ 陈良宇挪用社保基金干什么了

陈良宇涉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版利益、袒护有严重权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至此,上海社保基金案已经臭名昭著。此案中,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祝均一除违规拆借32亿元社保基金,给民营企业家张荣坤旗下的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用于收购沪杭高速公路的权益。

Ⅱ 单位挪用职工上缴的社保资金如何处理

如果是单位行为,肯定主要领导人是要被问责。严重一点的还要撤销领导岗位。

Ⅲ 挪用社保资金会被怎么判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挪用社保判刑。社会保险法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保局是否存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们要从金钱流向以及以前社保制度来入手。

以前的社保制度回不允许跨省,而且个人答缴费部分无法退回给公民。假设一个人在一个地方教了10年的社保保费,共交了50000多,结果第11年要调离到其他省份,结果他交的那一部分和企业交的那一部分都不会退回给个人和企业,这个时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社保局因此而赚了50000万个人缴费+更多企业缴纳的保费,这笔钱到哪里去了?
现在的话,个人可以退回自己的保费,但是企业的就退不出,这笔钱到哪里去了?尤其是社会医疗保险金在这个问题上最为严重。

如果说到养老金,问题更严重,假设一个人一年缴纳的3000元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纳15年,那么这个人倒60岁的时候,假定当时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平均年龄为80岁,则这个人到老年的时候可以拿到2500(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5(缴费年数)*1%+3000*1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价值)/[(80-60)*12](假定能生活的月份数)=562.5元/月。那么这个人要拿6.6年才能拿回自己的本金,一旦这6年内不幸离开这个世界,那么剩下的那部分个人账户中的钱又去哪里了?

Ⅳ 会计挪用社保费用

只有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才有可能补挪用的。
个人五险的话应该是11%。如果按你说所6个月就达回到10W,则每个答月至少1万7。
那么你公司月工资应该是在15万元以上。
怀疑你所说的10W是按缴费总额(含单位)部分计算的。你这种计算方式不对。
另外,企业欠费社会保险费属于合法性违法(也就是虽然国家规定不能欠费,但在特殊情况下,就象现在的生产困难时期,如果接受相应处罚时也合法的)。社会保险有权处罚他。但这个不属于挪用。除非这10W都是你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

Ⅵ 社保个人账户钱可以随便挪用吗

不可以的,只有你退休或者退社保的时候才能用,不过个人医保卡的钱是可以看病使用的。。

Ⅶ 政府非法截留挪用社保资金违法吗

肯定违法了!

Ⅷ 企业挪用扣缴的社保资金如何定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分别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做了具体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审计署今日公布了去年社保资金的审计情况。本次审计共涉及37个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4个市本级和2790个县,延伸审计了29 273家企业、4207家医院和8101个村(居)委会。

审计共发现如下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共17.39亿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5.95亿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14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和体育场馆等2.94亿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8590.28万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职工住房3664.8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等295.74万元,用于购置设备等其他支出6623.81万元,委托理财5.44亿元。

——部分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共18.52亿元。其中:21个省本级、165个市本级和748个县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费用4.18亿元;8个省本级、178个市本级和1899个县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计323.06万人次、13.82亿元;2个省本级、26个市本级和409个县2.21万人重复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5205.64万元;抽查的8101个村(居)委会中,719个村(居)委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低保对象,210个村(居)委会存在干部人为确定低保对象的情况。

——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有4家药品经销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6.76亿元,虚增药品成本牟取非法利益;6个省本级、75个市本级和226个县的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虚报人数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2.87亿元;部分医疗机构采取违规加价等方式乱收费1.94亿元;有些部门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人员死亡信息、涂改原始发票、伪造进账单、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
4419.83万元。本次审计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32起,涉及300多人,对上述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进一步查处。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96个市本级和392个县427.37亿元社会保障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8个省本级、170个市本级和795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704个、违规开户2707个;7个省本级、42个市本级和326个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50家单位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5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1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社会保险费收入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16亿元;4个省本级、31个市本级和16个县103.09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394.05亿元社会保障资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144个市本级和1099个县565.31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102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费32.55亿元;6个省本级、24个市本级和70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27.07亿元;4个省本级、18个市本级和90个县少征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亿元;31个省本级、274个市本级和1214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98.70亿元;4个省本级、19个市本级和82个县隐瞒欠费79.14亿元;3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5个县擅自核销欠费6183万元;12个省本级、84个市本级和436个县欠缴保费370.76亿元;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8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10.12亿元;2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246个县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或报销医疗费用13.34亿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235.60亿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万名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2011年,127.57万名被征地农民虽然参加了养老等社会保障,但待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57.90万名农民工参加了部分保险,有26.61万名农民工五项社会保险均未参加,占抽查人员的9.52%。

——部分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单位仍自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377.58亿元,其中54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56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社保待遇核定办法。9个省全省和8个省的22个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设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258.51亿元,支出152.26亿元,其中3.33亿元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截至2011年底,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95.33亿元。

——部分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社会保障涉及多部门、各层级,关系千家万户,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关重要,但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别有336个县和1657个县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新农保信息化建设,但仍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计投入并使用89.57亿元建成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由于标准尚不统一,数据较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个省本级、
226个市本级和1823个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建立与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审计抽查发现,由于信息未能共享,社会保障部门未及时掌握保障对象死亡信息,向7.20万死亡人员发放养老金、低保金等1.75亿元。

Ⅸ 单位把工人自己交的社保钱挪用了,属于什么行为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答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Ⅹ 企业领导挪用已为职工缴纳的社保资金是犯罪吗

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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