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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社保局失地农民

发布时间:2020-12-30 09:49:48

A. 查一下江苏江阴市青阳镇社保局我们去年办好了失地农民己经拿退休金了以前交的

属于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办事,按规定提交申请即可知道

B. 江苏省江阴市失地农民50周岁领钱。社保55岁,会按哪个办理

失地农 民领取社保是男60周岁 ,女55周岁。对于男性年龄在周岁以上,女 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应加入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项目中。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失地农民实际年龄之间的差额即为实际缴费年限。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拓展资料: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材料 1、农民提供身份证、户口本; 2、农民需要提供村委会开具的征地协议证明、征地补偿合同; 3、《养老保险申请表》;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失地农村以村集体为参保单位,参加被征地养老保险,农民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填写《申请表》并盖章,上报政府部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登记。 2017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农村户口,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业人员。 2017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 1、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0元; 2、被征地30%—50%(含3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2元; 3、被征地50%—70%(含50%),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64元; 4、被征地70%(含70%)—100%以下,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97元; 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129元。

C. 江苏江阴市2004年标准失地农民即征即保人员有社保人员补偿如何计算

咨询你所在村的村集体,村集体有权自己决定如何支配村集体资产

D.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怎么补交

去当地县一级的社保局就可以补缴的。现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可以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轨。也就是说,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征地农民只要补足缴费额,就可以像职工一样享受退休待遇。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A档(已取消).

缴费标准(每人):4000元待遇标准(每月):180元

B档 缴费标准(每人):7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250元

C档 缴费标准(每人):10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300元

D档 缴费标准(每人):18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380元

E档 缴费标准(每人):26000元 待遇标准(每月):470元

如果你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想要补缴也是可以的。考虑到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标准适当有了降低。每增加1周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到70周岁。补缴后,能领到的退休金大概是1300元上下浮动。

除去取消的A档,目前共有4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加上转轨后的5档,一共9种选择。多缴多得,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来选择。

(4)江阴社保局失地农民扩展阅读:

社保补缴所需的材料

(1)各地区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补缴的时间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来说,补缴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体所需材料,建议登陆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看,或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

以北京市朝阳区为例:

1.《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两份。

补缴2011年7月(含)以后超过近三个月的需持相关材料先到社保中心业务核查科进行核查,凭签章后的该表办理补缴。所需材料为:

①申请补缴人员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②补缴期间相应工资收入明细复印件;

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④《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结果(另附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纳税信息查询系统的申请补缴人员个人查询密码);

⑤《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式两份。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一式两份。

4.补缴2011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间社会保险的需同时提供经由朝阳区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及《补缴通知书》。

5.企业版子系统(五险合一)软件生成个人补缴信息报盘文件。

E. 江阴失地农民新政策

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历次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中就业年龄段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表时间:2010-7-9 浏览次数 5007

澄政发〔2010〕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建设,着力提高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年龄段人员,是指2009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纳入第二、第三年龄段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且2009年12月31日时处于第二、第三年龄段,2010年7月1日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二、具体办法
(一)尚未参加城保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保
1.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从2009年12月31日起向前折算城保缴费年限,按照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上学期间、应征入伍以及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等相应时间除外),每1年折算为1年城保缴费年限,折算城保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折算年龄不低于16周岁。
2.确定城保缴费标准。折算城保缴费年限15年(199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所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乘以所对应的历年缴费比例确定,总计31895元,其中个人缴费8086元,企业缴费23809元。
3.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个人缴费部分由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承担,分别经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收缴后解缴至江阴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资金(个人账户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建立个人账户时的起始金额标准,下同)不足的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基金予以补足。
4.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保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在参加城保时,对部分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继续按照市政府澄政发〔2004〕79号、澄政发〔2004〕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已参加城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1.置换基本生活保障
(1)已参加城保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计算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返还本人。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企业缴费部分全额在个人账户资金中列支,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已参加城保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依照本意见尚未参加城保人员参加城保折算办法,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历次被征地农民向前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到达第四年龄段,按月领取保养金,每人每月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3.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三)有关问题处理
1.因“就业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等政策规定而不能折算满15年城保缴费年限的人员,按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企业缴费部分的余额,历次被征地农民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实际折算城保缴费年限后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仍有余额的,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城保时,个人账户资金超过企业缴费部分的,超过部分在抵扣个人缴费部分后,余额分3年返还本人。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3.对领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满2年的人员参加城保后,仍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至2年期满。发放期间,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亡故的,生活补助费发放至领取城保待遇或亡故当月止。
三、双重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问题的处理
对同时享受城保养老金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参照就业年龄段已参加城保人员自愿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者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处理。
(一)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历次被征地农民按企业缴费部分标准全额分3年返还本人,所需资金,开发区、临港新城自行承担,其余由市、镇(街道)财政按原规定比例承担;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资金分3年返还本人,个人账户资金低于企业缴费标准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资金予以补足。
在历次被征地农民的企业缴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账户资金返还期间,本人亡故的,结余部分一次性结清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选择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原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不变,第二、第三年龄段到达第四年龄段,每人每月享受保养待遇200元,以后不再增加。
(三)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选择置换基本生活保障或锁定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自行终止,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同时取消。
四、有关手续办理
参加城保和自愿选择置换方式的历次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须在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手续,由本人填写相关表格,经所在村(社区)、镇(街道)审核后,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核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保手续。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历次被征地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F. 江阴市失地农民安置65周岁的能参加社保吗

不能,年龄过了。失地农民社保缴费 条件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 农村居民;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 未参加城镇养老保 险的居民。失地农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区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G.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社保还是农保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属于社保。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回解决被征地农民答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7)江阴社保局失地农民扩展阅读:

因非依法征地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失地农民范围;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者也不属于保障范围;失地农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也不在保障范围。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本人持《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及公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到社保处办理相关手续,新参保的村由社保处统一下村发放。

H. 失地农民社保和单位社保买重了,怎么办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单位购买的社保能同时拥有,但是只能享受一份保险待遇。

1、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2、参保对象

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3、养老保险金待遇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3)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4)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5)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8)江阴社保局失地农民扩展阅读: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三)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四)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办理终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二)本人提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三)各被征地村(社区)为其办理增员手续;

(四)个人补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向外省市转移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

(二)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并将其个人帐户本息额转出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终止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达到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各被征地村(社区)携带参保人员身份证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核定待遇。

I. 江阴社保人员转失地农民,女性退休年龄会不会延迟

当然不会延迟的,暂时因为没有出相关的政策,建议你时时关注当地劳动局的相关信息。

J. 失地农民如何交社保,

失地农民社保缴费条件是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农村居民;失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居民。失地农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10年(120个月)的标准为28187元/人。即:

1、2005年之前缴费年限的,一律按2005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最低缴费基数(1048元/月)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20%)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2、2006年至2010年期间缴费年限的,按同年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计算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费率为20%,其中8%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12%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

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区2018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1794元/月,缴费费率20%,其补缴资金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对男70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人需一次性补缴5年(60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标准为:21480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该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对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10)江阴社保局失地农民扩展阅读: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1、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2、对于男性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40-55周岁之间的失地农民,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

政府出资应在50%以上,集体出资应在30%左右,个人出资在20%左右,坚持政府保障为主,个人保障为辅的原则。失地农民达到缴费年限后,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专门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或者没有被依法征收,均是不能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而且,随着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逐步试点推广,相信将会有更多的失地农民会因此而受益。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解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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