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申报后房屋置换还能抵扣吗
对阿,我现在也是买了一套房,首套。看到这个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介绍,本来我就打算过两年换一个地方买房子,到时把现在这个卖掉,和楼主的问题是一样的。。。现在在“个人所得税”这个软件上不敢填这个贷款利息抵扣了。
举个例子:
2018年以前,纳税人小王和小美各自在南京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期限30年,不论其月还贷利息多少,2019年1月起,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定额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6月,小王和小美结婚,按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小王和小美可以各自扣除500元每月,也可以由一方月扣除1000元。
2019年7月,小王和小美把原来的两套房子卖了,然后买了一套大房子,假设当时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根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政策,小王和小美不得再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而如果不置换,则可以享受扣除期限最长240个月的扣除。
也就是说,安排不当,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能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而多数家庭大概也不会为了这个扣除而重新安排购房计划。专项附加扣除最具体的标准我还真没查到。。。
实务理解
1.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关于“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理解:简单通俗的一句话,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比如个人在南昌购买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在个税前进行扣除了,如还完南昌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后,后在北京又购买住房了,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
对于还要考虑以后会换个地方买房子,名下只有一套“苦钱”拼搏的年轻人,现有贷款的房子肯定会卖出去才有足够的资金在其他城市买一套,现有的工作阶段还未定性又不是卖现有房子的时候,还又要考虑时机成熟后才能卖掉现有贷款的房子,重新贷款买另一套房子的年轻人就纠结了。。。。。。
⑵ 上套房子房贷已还清,再买房可以扣除吗
不管第几套房子,只要享受首套房贷利率并且正在还贷中,就能享受1000元定额扣回除。
提醒:1、如果房贷答已还清,不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扣除。3、即便同时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也只能选一项扣除。4、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首套房,可以看购房合同,也可以咨询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
⑶ 名下已有一套房贷款已结清再买房算首套房吗
名下已有一套房贷款已结清再买房不算首套房,首套房的认定是即认房又认贷的,其认定依据为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根据《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第一条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3)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还能申请抵扣扩展阅读: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⑷ 首套住房贷款结清,再买房子算首套吗
二套房的定义:
“二套房”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这个并不难理解,如果分解快来看的话主要包含三个基本信息: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相关政策:
自2014年9月30日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中宣布:对已经有1套住房的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再一次申请贷款买房时,金融机构应该执行首套房政策。
情景一:
假如房sir用商业贷款买过一套房,现在想要改善生活,再贷款买房(注意我说的是假如哈)。
若贷款结清——算首套,若贷款未结清——算二套。
情景二:
房sir全款买过一套房,可是后来因为泡妞啥的没钱把房子卖掉了,现在手头宽裕了,还是想再买一套。
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如果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首套。
(即便是算首套,房sir还是不敢把房子卖掉去泡妞,有风险哇)
情景四:
房sir个人名下有两套房,一套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还清。现在想要申请商业贷款再买套房。
个人名下有一套房商业贷款已还清,另一套是公积金贷款也已经还清,申请商业贷款再买房——算首套。
⑸ 现在名下只有一套房,贷款买的未还清,以前有过贷款买房纪录,现在这套贷款房可以减税吗
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回纳税人本人或者答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个税6项附加扣除问答)
如果说以前有过贷款买房纪录中显示你是按首套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那么你现在的这套贷款房利息则不能申报扣除。
⑹ 新个人所得税之前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房贷款能扣除吗
新个人所得税之前住房贷款已还清,再次购房贷款是不是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要看你的房贷是不是享受首套房利率优惠,只要是享受首套房优惠利率的,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⑺ 有过住房贷款,但是已经还清,算首套还是二套
如果贷款是70年产权的住宅贷款,无论本地还是外地,无论数额大小,无论是否还清,都是属于有过贷款记录的,根据上海新规,首、二套认房也认贷,所以都是二套的首付比例,非普通住宅首付7成,普通住宅首付5成。
⑻ 提前还完住房贷款还能申请个税住房利息附加扣除吗
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的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
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
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8)首套住房贷款已还清还能申请抵扣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