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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调整

发布时间:2020-12-25 05:52:10

1. 哈尔滨市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对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2、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4、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5、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9、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11、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调整扩展阅读: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

1、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一联)。

2、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3、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除上述材料之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选择相应的材料: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提取金额超过20万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经房产部门联机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1)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和非城镇户口或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2)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2)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住房的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票据。

(2)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居民户口簿》、未婚或离异职工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单身证明);指定房产部门出具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有效期一个月)。

5、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6、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离休、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10、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11、出境定居: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12、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13、单位解体、破产、废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14、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提供网上联机备案的公共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纳租金票据。

15、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由二级甲等(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诊断证明书或病例)、医疗专用结算票据。

16、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提取流程: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一、部分提取:

1、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

2、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20万元。

3、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但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4、租房提取: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可以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2)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即: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14400元、县(市)9600元。

5、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6、已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支付租金:每季度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缴纳租金票据金额,且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租金金额。

7、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

二、销户提取:(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1、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

提取时间:

1、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2、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3、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证明材料,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2.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回自住住房时;答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3.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我怎么才能把以前的手机解除绑定

住房公积金是不能解除手机绑定的,但可以更换手机号码,携带有效的身份证去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

4. 住房公积金提取哈尔滨的如何提取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凭提取证明和相关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的提取。

根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当凭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手续或购买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凭证;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交离休、退休有效证件和原所在单位的证明;

(4)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调整扩展阅读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调离本市辖区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什么上不去了

已经能登陆了··好像是改版了

6.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贷款限额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万元,两人为70万元;

2、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3、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

4、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5、二手住房的购房总价款取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最低值。

6、可贷额度超过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可申请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不含所辖外县)最高限额一人为85万元,两人为105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一人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商业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

7、贷款年限为1-30年,且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建户且连续缴存公积金5年(含5年)以上、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年龄可推迟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计算。

(6)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调整扩展阅读:

贷款范围: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开发公司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有关建设项目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合作协议);

2、二手自住住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建成年份须在20年(含)以内。

注:公建房、商服、车库及其他非住房屋均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贷款。

7. 哈尔滨2017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调整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8.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您好,目前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分为2档,一是贷款周期5年以下年利率2.75%,二是5年以上年利率3.25%,请悉知。

9. 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走

中心地址:
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32号

公交线路1:乘坐 7/23/54/66/91/106/113/116/201路在版南极市场下车权;

公交线路2:乘坐 107/108/109/207路在中财雅典城下车;

公交线路3:乘坐 1/5/28/53/61/65/114/205路在南马路下车.

10.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问答

你已经买完房了,交完首付了,那么你手里应该有购房合同,还有贷款合同,你可以拿着你的贷款合同,到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一下,看是否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偿还贷款,因为你的购房合同是外地的,所以你最好去咨询一下,如果本市的,那么就直接就可以单位办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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