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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12-24 21:27:16

A. 江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有谁可以说说

公积金提取,公积金提取分为约定提取、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约定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约定公积金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以后提取的有关约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部分提取

公积金提取的部分公积金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部分提取的要求,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额为:账户内留10元的全部。

销户提取

1、符合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条件

(1)离退休: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出国定居:户口注销证明;

(4)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5)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2、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办理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B. 住房公积金江都缴纳在扬州贷款购房规定

可以用于购房,但只能在扬州市买房用公积金,以装修提取的不一定行的,每个地方规定不一样,建议您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下

C.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机构

主任委员: 张京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王炳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新城西区管委会主任
杨学华 市房管局局长
杨 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 员: 朱宏翔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 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先建 市审计局副局长
蔡 蕾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孝慈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梅翠珍 市工商联副主席
王 栋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崔 萌 人民银行扬州支行副行长
余 廷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助理
吉立东 江苏华电扬州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唐春庚 亚星集团工会副主席
陈 辉 江苏油田公共事业处主任
陈亚军 中石化仪征资产分公司财务部主任
张 武 扬州大学房改办主任
吴效安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侯承海 宝应县副县长
黄为民 高邮市常务副市长
万 军 江都市副市长
张家来 仪征市副市长
徐正风 邗江区总工会副主席
林芳芳 广陵区总工会部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D.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怎样查询

1、打开网页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进行搜索。

E. 江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才可以提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内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容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F. 扬州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

请登录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 http://58.220.193.178:8880/yw/login.asp 在线查属询

G. 扬州江都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哪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
地址:江都区东方红东路39
号(龙川二桥桥南向东500米)

H. 求解江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专人每月足额缴存属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I.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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