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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公积金新政

发布时间:2020-12-24 15:35:11

『壹』 2018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下,如果辞工了,能提取出来吗,有什么要求

可以。

职工离职后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而且是可以全额提取,包括个人和公司缴纳的部分。

如果职工离职,那么离职后的公积金提取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户籍不在缴存地城市的职工,离职后携带本人身份证、离职证明即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全额提取;

2、户籍在缴存地城市的职工,如果离职后两年没有重新就业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全额提取。在两年内重新就业的,可以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合并。

(1)湖北住房公积金新政扩展阅读:

根据2018年5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关于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如下:

一、规范改进提取政策

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要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二、优化提取审核流程

1、对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或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积极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咨询,大力推行网上审核和业务办理,缩短审核时限。

2、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3、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合理设置住房公积金提取受理、审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岗位制约,实行定期轮岗。

2、完善内审稽核机制,形成前台受理审核、后台重点复核、内审部门稽核“三道防线”。委托商业银行受理审核的,要将防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业务考核,与受托资格和手续费挂钩。

3、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升廉政意识和鉴别能力。对相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贰』 住房公积金买车新政策

如果是住房公积金在买车的时候申请贷款的情况下,需要你征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那么在你买车的时候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然后再按照贷款合同按时还款就可以了。

『叁』 2017住房公积金新政策有哪些

商转公即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
一、想要办理商转公,有什么要求?
1、在版当地正常缴纳住权房公积金;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良好无逾期行为;
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二、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包括与原来贷款银行之间签订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2、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3、 贷款余额证明或原贷款还款清单,此证明需要原贷款银行盖章方可生效。
4、 材料齐备后,即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肆』 湖北省武汉市的公积金是否能提取,有新政策吗

提取本人及配抄偶住房公积金袭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伍』 住房公积金如果有新政策,之前的是否也跟着变

据新闻了解到,住房公积金现在是可以退还得,但是必须要有失业证明、离职证明、或者买房证明
新政策出台后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是不可以退还得
希望采纳

『陆』 公积金新政的内容是什么

北京公积金新政解读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批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贷款政策。本次政策调整自2018年9月17日施行。在2018年9月17日前已提交贷款申请或已完成网签的,仍按调整前政策执行。


一、调整思路:

1、坚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性属性,重点支持购买首套住房且首次使用个人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

2、差别化贷款,更公平,细化首付款比例要求;

3、从调整贷款年限、还款额度和担保方式三方面,提高风险防范;

4、优化贷款管理流程,精简贷款申请材料、瘦身贷款档案、贷款还款可就近办理。


二、 重要变化: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房又认贷”,且“认贷”指全国范围内

购房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贷、公积金贷)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办理;凡不属于首套房情形,被核定为是二套房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办理。被核定为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贷款,且如果是在外地的购房贷款记录,也会被认定为有贷款记录的。


2、普宅首付35%起,二套非普宅首付80%起

参照现行商贷政策,调整了首付比例。即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首套非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普通住房且为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购买非普通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80%。为体现对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支持,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

注:组合贷的首付比例不会因此提高,原本组合贷也是就高原则,即商贷那边的首付比例比公积金贷款高的话,那么就按照商贷来定首付比例。而此次公积金贷和商贷的首付比例看齐后,首付比例都一样,没有就高原则了,首付比例和原来的一样。


3、贷款额度,每缴存一年公积金可贷10万元

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即公积金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年限不够1整年的,按1整年计算,可贷额度不等高于120万元,同时还下调了二套房贷款贷款额度,由80万元下调为60万元。

注:如果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核算贷款额度以夫妻双方中缴存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

政策点评: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落实国家“租购并举”的政策,不鼓励年轻人刚工作就购买住房,有了一定积累后再买房。


4、贷款期限不高于65岁,月均还款额不能高于月收入60%

贷款期限调整为原则上不得高于65周岁。如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此次公积金贷款还调整了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60%的标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政策点评:目前公积金贷款的主力家庭为80后和90后,70后的较少,60后的更是比较少见,所以贷款年限的调整对购房家庭影响不大。而调整月还款额则更能够真实反映借款申请人的偿债能力,减少借款申请人的还贷压力。


5、东、西城户籍买郊区房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

夫妻双方均为东、西城区户籍,购买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以外的首套住房,贷款额度可上浮20万元,如果仅一方是东、西城区户口,则上浮10万元。


6、精简贷款申请资料、档案材料

申请贷款不用交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只需要留存购房合同原件(不方便提供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其余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贷款申请资料经核验后,留存电子影像档案。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的复印件了。

审核通过后,借款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也由原来的四份减少到三份,分别由借款申请人、受托办理贷款的银行和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

注:借款人在办理还款类业务及变更扣款账户时,可根据需要至管理中心下属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及郊区管理部就近办理。



『柒』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现行公积金贷款利率是2015年10月24日调整并实施的,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全国都一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什么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连续交足半年以上;
5、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必须一致,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书面承诺;
7、具有不低于购买自住住房价值30%以上(二手房40%以上)的自有资金;
8、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捌』 公积金新政出炉 异地住房公积金该怎么用

对于异地工作的小伙伴来说,公积金全国通用的梦想已经很多年了,日前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上线,账户全国范围“搬家”指日可待。

众所周 知,住房公积金较大的用处就是贷款买房,买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会远远低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不过,之前住房公积金规定只能在缴纳城市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大家以往如果决定离开一个城市不再回来,一般会选择将公积金取出带走。

不过,近期公积金新政重磅出炉啦!

这次较大的变动已经就是:"为方便跨省就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也就是说,转接平台正式上线后,你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账随人走、钱随账走”了!这也就意味着,你的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可以随处申领使用啦!

那么,这个转接平台有什么优点呢?

一、更加方便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近办理业务,避免职工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

二、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时间短,效率高。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通过平台与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和资金的转移,并尽快将转移的结果通知职工。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异地转移过程中的信息准确和资金安全,有利于连续计算职工公积金缴存年限,支持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从而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哪些城市接入了这个“平台”?

目前,北京、上海、福州、广州、深圳、西安、太原、沈阳、南昌、武汉、石家庄、杭州、郑州等城市都接入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公积金中心都已经接入了平台。如果其中一个地方没有接入平台,是不能通过平台办理的,这种情况下,缴存职工仍需按原方式到公积金中心窗口办理业务。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0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点击查看更多房产信息

『玖』 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若需公积金贷款,需看当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部分城市的招行有开展公积金贷款,请您在8:30-18:00致电95555选择3个人客户服务-3-3-8进入人工服务提供贷款城市及用途尝试了解。

『拾』 湖北省房产新政有哪些优惠政策

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40915/180620296892.shtml

鄂建〔2014〕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构建符合湖北省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实现“高端放开、中端支持、低端保障”,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市场分类调控
(一)各地政府要认真履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商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
(二)武汉市要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放开住房限购等政策,稳定市场预期,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其他市、县要控制商品住房新开发总量,避免新建商品住房集中过度投放,保持市场平稳。商品住房库存较大,库存消化超过24个月的市、县,要及时修订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调减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调结构,去库存。
(三)各地要加强市场需求研判,合理把握住房用地供应节奏和总量平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管控好土地供应闸门。
二、支持合理住房消费
(四)认真落实国家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各类优惠政策,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上给予优惠支持。居民家庭贷款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 住房,首付款比例按30%执行,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 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 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异地购房人依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在鄂投资机构派驻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村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等,在我省城镇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优惠。
三、改进住房供应方式
(六)认真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需求,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市场,确保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高端需求,实行优质优价。
(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住房、先租后售等方式运营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住房租赁托管业务;引入基金或民间投资收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租赁房源向市场租赁或向保障对象配租。对企业、机构纳入公租房管理的住房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八)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实际,通过政府收储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探索将社会存量房源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 房体系,实行市场租金、分类补贴。对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有稳定就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九)各地要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棚户区改造,积极争取国开行贷款规模,充分发挥国开行贷款引导示范作用。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可作为项目 资本金注入到市县政府融资平台,放大资金效应。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各地可采取政府收储、集体议价、公开竞价收储 商品房及搭建商品房选购服务平台等方式,实现货币化安置。实行货币补偿的,可以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十)大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各地要积极探索,通过在公共租赁住房中实行共有产权,在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中实施共有产权,在新建商品房中配建共有产权住房, 改经济适用住房为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对纳入公共住房管理的共有产权住房,参照公共 租赁住房政策给予税收减免和租金补贴。
四、发挥金融和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留足贷款规模;对已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要保证项目贷款需求,确保项目顺利竣工;对在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 项目,要满足合理资金需求,提高开发贷款授信、放款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放款条件的开发贷款,要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发放贷款。
(十二)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加快受理、审批和发放,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放款。支持异地购房者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各地要改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通过招标确定,各地要将支持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购房情况,与选择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相挂钩。公积金存储银行对同时使用公积金和商业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要对商业贷款部分予以基准利率下浮优惠。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对职工购房的支持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简化公积金业务手续,改进担保、抵押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对使用公积金贷款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期限。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确保非公企业职工、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十五)在本省范围内异地购房的家庭,可使用缴存地住房公积金办理贷款。探索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家庭代际间的互助作用。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职工,每月可直接划转公积金偿还贷款。
五、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发展
(十六)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根据新型城镇化规划优化投资地域分布,调整开发类型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商业、工业、旅游、养老等产业地产;推行A级住宅性能 认定,支持企业建设“四节一环保”绿色建筑,对开发建设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分别按绿色建筑总面积的0.5%、1%、1.5%,给予容积率奖励。
(十七)鼓励发展现代住宅产业,出台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建立住宅产业化基地,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政策,给予容积率奖励。鼓励开发建设、购买全装修普通商品房,免征全装修部分对应产生的契税。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登记办证等环节,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公开透明、简化程序、提质提效、搞好服务。坚决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九)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加强对涉房民间融资监管,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住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 房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和改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对批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建立 项目用地竣工核验制度,约束土地利用违规违约行为。严厉依法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坚决遏制“小产权房”,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各地要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各类媒体要准确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对于造谣、传谣、炒作不实信息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县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5日
抄送: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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