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是多少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是12329,这是通用的号码,可以直接上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投诉
Ⅱ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是哪,怎么公积金提取啊
南昌市的住房公积金啊,要是想提取,当然是可以的。
Ⅲ 江西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江西省公积金提取根据分类不同,需要的证件不同,一般提取流程都是携带相应的证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业务,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了。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需要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购房总金额的付款发票或税务专用收据。自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办理1次提取。
2、购买二手房。需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身份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2年内办理1次提取。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提取。
3、购买房改房。需要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改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发票开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提取。
4、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付款收据或安置房凭证。付款凭证开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提取。
5、大修(非装修)自住住房。需要身份证;本人一类账户银行卡;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 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预(决)算书。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办理1次提取。
(3)江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扩展阅读: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农业户口缴存职工在原籍购买或自建农房;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4、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双方在本市均无自住住房的,合法租赁普通住房(含廉租房或公租房)用于本人居住。
5、离休、退休;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
7、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六个月;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9、出国、出境定居;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1、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以下九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出申请: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12、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Ⅳ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是哪,怎么提取公积金
江西省南昌市在市区取呀,可找人帮忙下。
Ⅳ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什么单位
政府部门
Ⅵ 江西省南昌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置,怎么公积金提取啊
江西省南昌市应该能够提取的。
Ⅶ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每月缴纳420元,激缴比例12%,能贷多少
1、你的工资420/0.12=3500元,公积金中心认定你的工资是最高上浮1.2倍,3500*1.2=4200元,配偶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不予认可,公积金中心认定月还贷不能超过你工资的50%,每月可还贷2100元,假设贷款20年,还款2100*12*20=50.4万元。
2、56*0.8=44.8万元,公积金贷款利率假设4.5%,贷款20年,利息约23万元+44.8=67.8万元。
3、67.8>50.4,首付2成,余下8成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
4、首付3成,贷40万,20年,本息合计60多万元,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
5、配偶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依你一个人公积金还贷,最多贷33万元,首付需23万元
6、假设公积金中心认定配偶月收入在3000元,家庭月收入4200+3000=7200元,月还贷7200/2=3600元,还20年,3600*12*20=86.4万元,86.4>67.8,首付2成,余下8成可以公积金货款。
7、公积金贷款一般个人最高40万,家庭双人最高50万,年限一般最高30年,且不能超过退休年龄。
8、建议你配偶尽快缴纳公积金,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余额在5000元以上,可以共同还贷,
9、拙见,具体以江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为准。
10、祝提钱成功!
Ⅷ 江西省公积金起始于哪年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一则文件,2000年2月29日发布。那么江西省公积金也是与2000年开始有的。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合同,并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委托贷款户和增值收益户。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30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者清算组织向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或者注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存储、转移、封存和支付等情况。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