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满2年可以提取吗
只要满一年就抄可以了,满袭2年当然可以提取
目前,只要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即具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1)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
(3)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 提示:
(1)上述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
(2)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条件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条件两项必须同时满足。
(3)补缴不能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时间提前。
(4)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不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限制。只需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且处于缴存状态条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⑵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
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确实是这样说的,你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 022-96266咨询
(一)借款人及配偶自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至公积金贷款发放完毕期间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龙卡挂失业务。
(二)借款人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号或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号变更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转移的,《委提协议书》相应内容自动变更并继续有效。
(三)借款人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或借款人及配偶各住房资金账户均注销的,《委提协议书》自动终止。
(四)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办理委托提取登记及变更登记必须由借款人(配偶)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⑶ 天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可提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流程:
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综上,通过以上方法即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⑷ 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5年可以提取, 想提取的话找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①约定提取;②部分提取;③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2015年扩展阅读:
如果是房屋装修及不符合规划建设规定的房屋和购买非自住住房(如商业性质的公寓、商铺用房、写字楼、车库、车位等),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没满当地缴存要求的时限;不能办理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已经在贷款中,未还清不能办理下一套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在外地,你在本地购房,不能办理贷款。
四、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或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贷款冲还外,在贷款结清前不能办理其他任何事由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五、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以伪造、变造提取资料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并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同时,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有权停止该职工在5年时间内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并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新政策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职工租房期间进行上门核实,一旦发现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未用于租房,或租赁住房未用于自住等违规行为,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纠正,职工应全额归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⑸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根据相关规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
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天津市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根据以上流程办理提取,详情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⑹ 天津市出台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何时开始实施
2018年8月8日报道,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版金行为,保权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与此同时,新规将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非天津市户口职工离开天津市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账户应封存满半年。
此外,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按揭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⑺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手续时什么
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等。辞职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半年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办理。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2015年扩展阅读: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