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安徽省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点,能否进行提取公积金,有中介吗
安徽省直啊,肯定能够提取的。
㈡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上班时间
09:00--18:00
㈢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哪个好
以下信息来自安徽长天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投资有限公司的对象和条件的
首先,借款人
购买,建造,服务人员自用住房。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城镇正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4)借款人之前正常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连续超过6个月的全额支付;
(5)提供一个有效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6)借款人与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必须是一致的,购买的共同财产(配偶)必须出具同意以书面形式向住房抵押贷款的承诺;
(7)具有不低于以自有资金购买自用住房价值的30%以上(超过40%的二手住房);
(8)借款人同意申请房屋抵押贷款和保险;
(9)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由开发商分阶段的担保,应当报备信息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承办银行开立个人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行每月直接从指定的账户贷款本金和已收利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办过程
(A)申请:借款人及借款人提供贷款,以省为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所需的必要信息。
(B)批准的信用调查和贷款:贷款处理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前的资信调查,建议和填写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贷款和贷款组合的调查审批表“到发送的人员审批有关。借款人在处理的贷款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的贷款审批结果的建议。
(C)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人获得贷款,向承包商与银行,和共同的权利人,把你的ID卡,借记卡帐户信息来申请签订的借款合同手续,并发送给开发商签订的贷款合同并盖章后跨承办银行。
(4)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和抵押登记申请,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E)分配的贷款:银行贷款在确认已经完成抵押登记后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合同的日期将被转移给承包商房屋指定的帐户和贷款的借款人的贷款发回单一借款人。
(F)的贷款,因为贷款下月恢复: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贷款合同。借款人贷款满一年后,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在不到一年的贷款应提交的有关证据,从国外借款,转移出来的城市,房地产转让,退房的原因需要偿还。
(七)清户提取费:借款人还清本金及利息的借款,贷款由承包商银行发行的完税??证明,并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㈣ 安徽省直的住房公积金辞职后,如何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回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答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㈤ 安徽省合肥市的公积金去哪个地点提取啊
在这里
㈥ 省公积金账号封存了,要怎么提取里面的钱
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单位与职工中断劳动关系,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其公积金账户回无法转移且又不符合答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是,中断缴存的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㈦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省府大楼2号楼
电话:
057187052812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在体育场路498
号
㈧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的初始密码是什么
你去你单位人力资源部咨询下,一般是给你办的公积金缴存卡的后六位
㈨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合肥市芜湖路347号(芜湖路与桐城路交叉口)城市华庭1-3层 。
咨询电话:0551-12329
㈩ 安徽省的公积金能提取吗,要哪些条件
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发布最新的公积金提取和使用说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全额集资建房、购买房改房等多种情况都可以提取公积金。
和以前最大的区别就是,办理提取不再需要提供《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此外,省直公积金不像市直公积金需要办理公积金卡,只需要提供合肥市I类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即可。
本次提取和使用说明中明确,提取额度根据不同类型的提取计算。购买住房的,不高于房款总额—,网上备案确认单注明的抵押金额;偿还贷款的,不高于累计已还贷本息额,还贷期间累计支取额。
租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总额,年度最高可提额度为15000元。
(10)安徽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扩展阅读:
根据《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凡属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单位,应当到省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省直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设立批准文件到省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
第十条规定单位录用或调入的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20日内,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省直分中心办理单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