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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吗

发布时间:2020-12-22 03:27:42

㈠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是否强制缴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回院第350号令)第十答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未按照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登记及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吗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
5%,不得高于
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参考资料:
江西住房公积金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㈡ 住房公积金是不是法律强制性要交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版单位住权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供参考。

㈢ 企业缴纳公积金究竟是不是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强制企业要缴的,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建不缴或少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吗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㈣ 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强制缴纳

是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㈤ 住房公积金必须强制缴纳吗

是的,如果你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单位必须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在你买房子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了,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比商业贷款的利率更低,所以申请商业贷款不如公积金贷款。

㈥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是否强制缴纳的问题

公积金并不是可缴可不缴的,而是法律规定必须为员工缴纳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这些条文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6)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吗扩展阅读

1丶记者从海南省政协六届一次会议获悉,民进海南省委提交《关于海南省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政策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丶截至2012年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为65.2万人,全省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为82%,与全国81.62%的平均水平基本持平,未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主要是中小企业及部分劳动工、合同工及派遣工。

3丶《建议》指出,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认识不到位,企业效益最大化性质影响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纳的一种长期的住房储金,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列入工资,必定会增加企业产品中的工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竞争力和利润所得。并且部分中小型企业规模小,人员流动性,职工工资标准不稳定,这就从客观上造成了公积金制度在中小企业职工中建立与推行难。法律支撑体系薄弱,强制力不足。

4丶《建议》认为,在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只要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开户缴存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需要以单位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前提。

5丶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如果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将强制执行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专户。待职工以个人名义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之后,方可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将强制执行而来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6丶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助于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一是与社保、工商、税务、工会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构建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共享企业基本信息,多方位监控企业最新动态,提高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

㈦ 公积金是不是法律规定必须交的

是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7)住房公积金不强制缴纳吗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

1、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㈧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必须交纳的,单位不给员工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㈨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是否强制缴纳的问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问题不存在。
根据国务院《住房版公积金管理条例》规权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均应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工作人员说,公积金的缴纳必须是单位作为缴纳主体,单位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就可以给员工缴纳。个人不能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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