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公积 >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21 15:15:11

㈠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政府令

第6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2011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㈢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外籍和港、澳、台以及离退休人员,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 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和运作;其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实行授权管理,在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等相关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办督查、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税务、统计、审计、监察、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市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市公积金管委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公积金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㈣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3年7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县级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5426万人民币

㈤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多少

贵阳市公积金二套房贷首付比例降至20%9月1日起,贵阳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9月1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的通知》要求,贵阳市从9月1日起调整公积金二套房首付比例,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在此之前,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不得低于30%,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最新基准利率(单位:年利率%)一、各项商业贷款六个月以内(含)5.60六个月至一年(含)6.00一至三年(含)6.15三至五年(含)6.40五年以上6.55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4.00五年以上 4.50根据二套房贷款政策,期限在五年以上的二套房商业贷款年利率为不低于7.205%贷款利息计算一、利息计算的基本常识(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㈥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贵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女年满45岁、男年满50岁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部分提取使用条件的;

(6)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1年或者转入集中封存户满1年以上(含1年)并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7)非本市户籍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9)调离本市的;

(10)其他特殊情况。

2、部分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壹佰元的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4)承租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房的;

(6)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特殊病种的;

(7)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8)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9)其他特殊情况。

(6)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扩展阅读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贷款最长年限、最高贷款额度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信用记录良好;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及担保条件的购房合同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六)购房首付款不得低于按照规定计算的应付款额;

(七)市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如实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经所在单位核实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

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㈦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从多久开始规定要买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4、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内积金时,如单位容欠缴住房公积金的,须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交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手续。单位无力补缴,职工自愿放弃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填写《承诺书》并加盖手印后可办理提取。
7、已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提取的必须留存《贵阳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凭证》;

以上,望采纳!

㈧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缴 存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相关缴存手续。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九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时,欠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劳动债权清偿,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或者调动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调出单位应当自调出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调动工作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新参加工作和调动工作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五条 市、区(县、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规范津补贴后的行政单位(含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以及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二)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合并计算;
(三)未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工改后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及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计算;
(四)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效益工资、计时工资、津贴和补贴、各种奖金和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应当根据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本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外地驻本市的单位,可按其上级主管单位的同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市公积金中心依照市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十九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按规定结算的利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的,应当按月、足额拨付住房公积金款项。

㈨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是多少

-
目前贵阳市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都为5%,(即职工个人承担5%,单位承担5%),但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申请提高职工和单位...

阅读全文

与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