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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

发布时间:2020-12-21 08:46:37

A. 沈阳市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扩展阅读:

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员工死亡的处理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B.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可以提现吗

自2013年4月1日起来,首次申请提取源住房公积金偿还商贷的职工可选择按年提取方式还贷,或选择比照现金购房方式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仅可选择一种且相同的提取方式;选择按年提取的,在首次提取时可持相关还款凭证(含提前部分还贷凭证)申请提取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的费用。”
首次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可将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一次性取出。

C. 沈阳住房公积金如何自己缴纳

公积金不可以自己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含在以下单位工作的外籍员工)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D.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1、申请条件: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为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具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5)借款人(共同申请人)按规定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12个月内无现金提取公积金(不含委托还贷)记录

(7)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8)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大额债务,且个人信用情况符合规定

(9)借款人所购买楼盘的开发企业已与中心签订保证协议

(10)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2、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及利率:

(1)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郊县贷款最高限额按规定执行:辽中、新民、康平、法库管理部申请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5万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2)具体额度计算公式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缴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贷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且不超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3)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商品房成交价的80%,且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实行资金流动性系数调节。资金流动性系数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率挂钩,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贷款资金使用率大于等于90%且小于95%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

贷款资金使用率小于9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贷款资金使用率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

(5)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对于男方年满45周岁、女方年满40周岁,连续缴存公积金3年(含3年)以上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等符合特定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6)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换算结果精确到“%”表示的小数点后6位。

(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扩展阅读

办理材料,以下要件为中心、房产抵押所需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序列号或沈阳市社会保险卡保险编号。

2、婚姻证明原件(已婚提供)。

3、申请人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Ⅰ类银行借记卡(须与受理银行同行)。

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5、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原件。(无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需提供预购商品房预告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开发公司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

6、辽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收据(附首付款进账证明材料)原件。

E.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12329。

12329提供公积金账户查询、个回人贷款账户查询、公积金业务办事答指南、个人贷款业务办事指南、最新政策通知通告和自助服务等。12329通话费用为普通市话费。拨打示例听到语音提示后选择3号键(公积金业务办事指南),选择7号键(公积金单位业务),选择5号键(出境定居)。

(5)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扩展阅读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主要以人工语音方式提供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回访调查等基础服务,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人工语音和自助语音方式,提供业务指南、业务查询、业务受理等扩展服务。

F. 在沈阳市缴纳多长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后可以贷款买房

6个月就可以了,我也正要办公积金贷款呢。最近政策研究的比较透彻,呵呵,有问题可以交流交流

G. 沈阳住房公积金网上怎样查询余额

在网络中输入沈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打开网页 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 按确定即可

H. 沈阳公积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2018年沈阳市个人公积金最低交纳67元。

1、2018年4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沈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区域最低工资为1350元。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2018年沈阳市个人公积金最低交纳67元。

(8)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扩展阅读: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12%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越多,单位同比例缴存越多,个人购房时能够货到的款越多。

I. 谁知道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和地址是多少

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如下

1、和平管理部: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2、沈河管理部:沈河区惠工街159号

3、铁西管理部:铁西区艳粉街61号

4、大东管理部:大东区东塔街1号

5、皇姑管理部:和平区哈尔滨路33门

6、东陵(浑南新区)管理部:浑南新区沈营路29-14号A8号楼

7、苏家屯管理部:苏家屯区牡丹街63-1号

8、沈北新区管理部:沈北新区中央路77号

9、新民管理部:新民市站前大街112号

10、辽中管理部:辽中县南环路1栋1号

11、法库管理部:法库县法库镇龙山中路17号

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如下

1、中心服务热线12329

2、和平管理部024-22713659

3、沈河管理部024-23936201

4、铁西管理部024-25891893

5、皇姑管理部024-23495673

6、大东管理部024-24357993

7、浑南新区管理部024-23751057

8、于洪管理部024-23341206

9、沈北新区管理部024-89601612

10、苏家屯管理部024-89138568

11、新民管理部024-27627763

12、辽中管理部024-87828903

13、法库管理部024-87115883

14、康平管理部024-87338256

15、铁路分中心024-62036688

(9)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官网缴费扩展阅读: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决定,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

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法规稽查处、会计核算中心、资金筹集处、个人贷款处、财务计划处、科技信息处、审计稽核处、客户服务处、资产保全处11个部门,

另设机关党委、纪检组与监察处合署办公、垂直管理和平、沈河、铁西、大东、皇姑、东陵(浑南新区)、苏家屯、沈北、辽中、新民、法库、康平12个管理部下辖1个铁路分中心,分中心下设4个科和5个管理部,分别是综合科、财务科、个人贷款科、资金筹集科、沈阳管理部、大连管理部、锦州管理部、丹东管理部和通辽管理部。

日常职责

一、编制、执行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沈阳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沈阳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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