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情况属于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职工任职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高于12%。依据10号文,由于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都超过了《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缴存比例上限(12%),所以,应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那么,如果只有职工任职单位或职工本人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又该如何处理呢?比如A公司缴存比例是10%,王某缴存比例是18%,则对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个人缴存比例(18%),也按前述方法处理,即以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另一种情况是职工任职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高于12%,应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概括而言,按照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实际缴存比例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缴存比例上限(12%)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比例不高于缴存比例上限(12%)的,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贰』 公积金到底能不能避税完全避税还是百分之几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回指导意见》(建金管号答)等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缴存的不征税,超标缴存的要缴税。“规定”就是单位和个人只能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缴存,但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基数(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以上规定,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是需要缴税的。职工在退休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是不需要缴税的。
所以,在规定之内缴纳公积金是不征税的,算作避税,但是超过了还是需要缴税的。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叁』 超标准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危害和风险
举个例子说明
当地来规定,个人工资扣自8%,公司另外交纳8%,作为公积金
如果单位多交2%或者4%,问题不大
也不会有人查的
很多央企,也是这样做的
如果单位交纳80%,
这时就有问题
涉及逃避交纳个税和违规发福利
当然,这种事,
说白了
没有人举报或者说工商,税务不故意找 麻烦
问题不大的,
『肆』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回公积金答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伍』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可以不计入年所得12万元之内,具体标准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其他社保费忽略不计的前提下(没办法,您没说),您当月工资薪金-可扣除公积金6762+超标准公积金(11275-6762)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陆』 政法委正式工人能享受政法津贴1200元每月吗
政法委,司法局津贴1200元是真的。
1、人社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回通知》(人社部发[2009]172号)下发后答,全省大部分地区司法助理员津贴标准发放工作都已落实到位,较好地调动了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但也有个别县(区)由于当地财政部门对司法助理员称谓理解有歧义,导致津贴标准还未按要求发放。
2、给基层司法助理员发放岗位津贴是党和政府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关心爱护的具体体现。司法助理员是一个历史概念,就现实而言,是指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工作的公务员。
3、现司法所在编在职的公务员都应当享受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认真检查落实本地区基层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发放情况,跟踪督办并给予具体指导。
4、仍没有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的,请及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发[2009]172号文的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柒』 退休时领住房公积金时要交税吗
不需要的,住房公积金里面的金额全部归员工个人所有,法律依据如专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属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存款是享受利息的,具体如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的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捌』 你好啊!请问:超标准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危害和风险谢谢!
超标准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逃避交纳个税和违规发福利,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还有就是多交的钱要被没收。
由于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税范畴,现在有一些单位,特别是高收入单位有意多交公积金,然后再以各种名义将公积金套出,构成偷税行为。广东省纪委就曾对擅自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6家单位开出罚单,由广东省财政统一没收超出比例的768万元住房公积金。
『玖』 住房公积金标准及超标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回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答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