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为什么在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贷款条件:抄袭
1、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为住房买受人且为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借款人及其配偶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3、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首付款+贷款金额=房产总价,且房款未付清;
4、借款人开立缴存账户后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近期未缴不超过4个月;
5、家庭收入稳定,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方式;
7、借款人及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债务。
Ⅱ 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密码控件谁能教我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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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个月要交多少
住房公积金缴交额包括职工缴交额和单位缴交额两部分,两部分各占50%。职工缴交版额和单位缴交额的计算方法: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Ⅳ 关于深圳住房公积金,纠结。
你把你中国银行公积金卡复印交给你现在公司相关负责人,跟他说明情况,公司会办理的,我的就这样搞定的!
Ⅳ 问:深圳缴纳住房公积金,请回答详细些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应按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其分支机构视为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第四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向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单位和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第六条 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缴存单位、职工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专办员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单位在职职工为住房公积金专办员(以下简称专办员),负责本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公积金中心应当对专办员组织业务培训,并不得收取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 专办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业务;
(二)整理、保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相关文件资料,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保密义务;
(三)审查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协助公积金中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指导;
(五)承办单位或者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事项。
第九条 专办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办理业务,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条 变更专办员或者专办员本人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变更,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专办员信息变更申请表》、专办员身份证。
专办员本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信息变更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专办员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书》;
(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六)专办员身份证;
(七)单位证明材料。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已成立的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办员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单位证明材料,由单位根据单位自身性质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家机关应当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事业单位应当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登记证明;
(三)企业应当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应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单位名称、性质分类、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等信息变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四)托收账户开户银行、托收账户银行账号、托收账户名称更改的,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
第十四条 单位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被合并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单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供单位分立、合并批准设立文件及分立、合并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上级部门批准文件或者注销工商登记等证明文件;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件。
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本人申请办理个人登记信息变更的,除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供有关材料:
(一)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提供身份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或者户口簿;
(二)户籍情况变更的,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变更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四章 账户设立、封存、转移
第十六条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前款规定中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原则上应当选定一家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选定受委托银行后,应当在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业务。
新录用职工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清册》。
第十七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清册》。
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后,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启封清册》。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可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集中封存户管理:
(一)职工调出原单位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落实新单位或者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管理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等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批文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办理前款规定业务的,除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职工所在新单位应当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清册》: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户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市外转入本市,职工所在本市新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清册》。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调离本市且要求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原单位专办员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应当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清册》。
职工本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业务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第五章 汇缴、缓缴和补缴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时间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至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单位专办员应当在汇缴日前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者缴存比例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 单位因连续亏损2年及以上申请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或者工会决议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前款规定中的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自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受理缴存单位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届满,将自动恢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再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满前30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申请。
单位在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需要提前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汇缴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恢复缴存申请表》。
第二十七条 因单位原因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可以申请补缴在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降低比例部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并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二十九条 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并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单位选择现金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二)单位选择支票汇缴或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填制与汇缴或者补缴金额一致的转账支票,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单位以前款规定方式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人数、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为其免费制作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且由职工免费使用。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制作完成后,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应当通知专办员领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三十一条 专办员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三十二条 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更改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
第三十三条 职工办理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应当使用或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一)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二)登录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并按规定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的,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和重新设置密码。
第三十六条 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并补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当按发卡行有关规定在发卡行指定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手续。
第七章 网上业务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专用密钥(数字证书)、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三十八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专用密钥(数字证书)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办结下列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三)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
(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地转移;
(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提前恢复正常缴存的;
(七)单位和个人部分信息变更;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九条 专办员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四十条 职工可以使用密码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网上申报和预约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 专办员或者职工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在岗从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中按照编制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公积金中心与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专户银行共同发行,以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目的,以信息网络为技术基础的银行卡,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提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1:1还有不明之处可咨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Ⅵ 深圳住房公积金怎么预约
如果来是通过网上业务平台可预约办理次源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柜台业务。预约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或下午。
按预约时间到选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后,可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取号机上取号排队办理相关业务如果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业务,应及时在公积金中心官网网上办事大厅取消预约。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还款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Ⅶ 深圳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
一、单位办理住房抄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当地财政局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Ⅷ 深圳住房公积金如何取出
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其实很简单,你只需要在深圳住房公积金的公众号里面提交申请,然后把你的卡号提交到时候就直接到银行里面认证提取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