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样
简介: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江门市人民政府事业单位。
注册资本:795万人民币
㈡ 江门住房公积金辞职了什么时候可以拿钱
2018年7月1日起,需要公积金账户封存后满6个月及以上才能提取。
确定江门住房公积金是否允许离职支取,有些公积金中心这一项去除了。只能是找到新工作做账户合并或是去外市做异地转移接续。
确定可取一般需要身份证,银行卡,解除劳动合同书。
现在互联网渠道比较多,可以申请网上办理,不用花时间跑公积金中心了。
建议您拨打全国公积金中心服务热线区号12329,咨询下
㈢ 江门住房公积金是不是不购买半年就可取出
我也想拿 手续好像很麻烦
㈣ 江门的住房公积金一般每个月有多少
看你工资水平 一般工资越高 公积金越多
㈤ 江门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吗
江门市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㈥ 在江门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记得前段时间出了新政策 好像放宽了条件 具体流程请教下各路大神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 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 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㈦ 江门住房公积金
近段时间以来,广州公积金政策从下月起将会有重大改革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许多准备通过公积金贷款买房或是已经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供房的市民对这件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相当关注。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月27日下发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显示,从6月1日开始,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都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经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其它有关方面资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就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是指已在江门市蓬江、江海区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一般为每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
据介绍,未开通住房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前,按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规定,供楼期间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每年的应还款本息额。这就使得一些即使有公积金可供还贷的购房者,考虑到账户余额等问题,得先用每月预先“垫支”,待公积金余额接近当年的应还款付息总额后再提取公积金填补自己的资金“缺口”。
针对这种实际情况,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积极同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工商银行江门分行协调,经过一年多的调试,最终分别于去年3月和7月在建设银行江门分行、工商银行江门分行开通了公积金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每月最多缴存2173元
据了解,经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江门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保持不变,各为33.50元。此外,江门市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原来的1935.8元上调至2173元,开平市、台山市、鹤山市及恩平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由1614.7元上调为1806元
㈧ 广东省或江门市对国企员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建不缴或少缴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㈨ 江门住房公积金提取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住房公复积金管理条例制》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