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细则及查询办法
现在,只要我们进入的是一家正规公司,公司都会给员工缴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购买自住住房等时机可以提取出来。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哪些办法查询?一起来看。
住房公积橘蚂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腊兆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圆局埋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
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
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
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
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② 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
③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你余额的10-20倍,所以说你的贷款额度会受限制,如果你觉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够,可以申请组合贷款
④ 谁能浅谈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主要来是为了养源活和安置一部分人,让这些人有一份好的工作,优厚的待遇。
主要特征:不公平,不合理,让一部分人掌握。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合市场经济。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极不合理的制度,体现出一种特权阶层的存在,它的存在造成社会不公平,是不伦不类的制度,不利于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
⑤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要素
(一)扎实推进项目贷款试点工作,提高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范围。根据国家住建部等部委有关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的实施意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再覆盖”的工作步骤,2012年我省争取新增2-3个城市作为试点工作城市,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融资保障房建设。在总结武汉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新增试点项目,确保贷款资金按工程进度发放到位。加强对试点的监督指导。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做好对试点城市的巡查,督促试点城市严格执行试点政策,认真做好项目选择、抵押评估、账户封闭、资金拨付、贷款回收等各项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正确把握宏观金融政策及全省房地产发展形势,严格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个贷率,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有效提高全省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投融资渠道,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服务民生、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不断开拓进取,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
一是开辟住房公积金租房的绿色通道。加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落实力度,拟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推动租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抵交租金工作的开展,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经济负担,帮助住房困难职工和社会弱势群体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二是推动武汉“1+8”城市圈住房公积金区域合作机制建设,率先实现住房公积金在圈域城市之间异地使用、无障碍转移、信息互通和对接。三是探索建立以市州为单位的资金调度运行平台。制定科学的资金使用计划,制订合理的个贷、项目贷款与投资规划,逐步实现对市州资金的统一集中管理和运营,充分发挥市州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效应。四是编制管理与服务导则。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四统一”工作要求,根据“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组织编制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与服务导则,进一步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要求。
(三)进一步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着力推动非公企业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扩大制度覆盖面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长抓不懈。一是抓好部门协作推动扩面工作。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与人社部门进行主动协作,积极推动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全面纳入企业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强化住房公积金与“五险”在劳动合同中的同等地位。建立健全与工商、税务、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设立有关信息,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二是积极探索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规范”的准入机制,即允许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可以以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最低缴存比例5%作为准入门槛,让非公有制企业先建立制度,然后逐步规范和完善,使制度惠及更多就业人群。
(四)理顺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
加快县市区办事处机构调整步伐。市、州中心应制定辖区内各办事处垂直到市、州管理的工作计划,原则上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机构理顺到位,为全省全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与运营机构奠定良好基础。未按时间要求调整到位的,暂停2012年的评优评先资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队伍建设,充实经济、金融、财会、法律、房地产、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人员,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与运营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科学调度资金,促进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督促各地科学测定项目贷款、个人贷款、定期存款、备付资金的比重,制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理财规划。加强内部理财管理,特别是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存款时长,提高存款利息收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内部人员的理财潜质,提高当前国家利率波动形势下的理财能力,实现运营收益的最大化。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一是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及在线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努力实现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实时非现场监管。切实落实住建部在我省实施数据镜像容灾网络项目建设。督促各地在现有信息系统功能基础上,开发、完善数据共享、内部控制、统计分析、档案管理、开展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功能。二是加强对管委会决策的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三是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涉险资金回收、中心机构调整、骗取骗贷和大额资金转存等情况。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积极推进行业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廉政风险防控指引》,督促各地排查廉政风险隐患,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责任。按照住建部的统一部署,年底协调监察、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各地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加强行业廉政建设,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全面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八)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树立行业新形象
坚持服务优先理念,在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把“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与治庸问责工作相结合,着力提高行业服务效能,重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相结合,着力优化服务环境,完善服务措施,规范服务标准;与省级文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创建相结合,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行业队伍素质,树立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形象;与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做到精神提振、工作提标、行政提效、服务提质,形成推动全省住房公积金事业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动力。
(九)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探索绩效管理办法
会同财政、监察等部门,建立以提高中心绩效效能为重点,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促进业务发展、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服务水平为目标的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结果导向、公众参与、统筹协调、公正透明、稳步推进”的绩效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考核指标和权重,设计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对各地管理工作进行定量评价,并根据定量评价结果排队,通报城市人民政府,形成持续改进工作的良性机制。
(十)加强调研与培训,提高适应住房公积金跨越式发展的能力
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结合今年的重点工作,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方针政策、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行能力。二是开展多层次的考察交流活动。加强与兄弟省市住房公积金行业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交流的深度与广度,重点考察借鉴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做法。三是加强专题调研。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创新工作的要求,加强与之相关的专题研究,破解住房公积金监管过程中的难点,拟定有利于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奠定更为扎实的政策基础。四是积极配合住建部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和《业务规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统一规范管理。
⑥ 简述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这个的,不分国有和私营。 公积金延伸: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所称公积金,是指由单位和员工共同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障基金。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 园区公积金制度设A、B、C三类综合的社会保障计划。 (一) A类综合保障计划: 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保障等六类社会保障项目。 (二) B类综合保障计划: 含员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类社会保障项目。 (三) C类综合保障计划: 含员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大病住院医疗四类社会保障项目。 C类保障计划为过渡性、临时性的综合保障计划,其终止时间视情况另行规定。 第二: 园区公积金制度中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适用范围如下: (一) 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可选择参加。 (二) 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各类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各类用人单位,经单位申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园区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选择参加。 (三)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主要适用于园区中新合作开发区外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自谋职业人员。中新合作开发区内同类企业及人员,其它企业及人员经办理上款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选择参加。 第三:园区公积金制度按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分类,分设相应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各用人单位除按单位全部员工月缴费基数的0.2%统一缴纳公积金工伤保险费外,分类综合缴费比例如下: (一)A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44%,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22%的比例对等缴交。 (二)B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36%,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8%的比例对等缴交。 (三) C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公积金综合缴费比例为员工月缴费基数的28%,由用人单位及员工各按14%的比例对等缴交。
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我想知道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中途有过修订,所以实施日期应该是1999年4月3日。
⑧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附
财务分析指标
1.住务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内100%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员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⑨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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