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以公积金贷款业务写一份自查报告
我能给个思路呀 详细点最好
② 国税来公司查帐,发现比较多的问题,然后先叫我们写一份自查报告。我该如何去写这份报告呢
用表格,把税种分开一条一条查,就是自查报告啊。再写个总说明就可以了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
1.1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1.2 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1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2.2 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3 是否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
2.4 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
2.5 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 是否存在未按归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同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4、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真实合法
5、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6、 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7、 是否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8、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9、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
10、 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二)销项税额
1、 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2、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3、 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
4、 是否存在购进的材料、水、电、汽等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投资、分配及无偿赠送,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5、 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6、 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7、 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 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
9、 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0、 兼营的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增值税的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1、 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2、 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
二、营业税
(一)营业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
1、 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2、 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
3、 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
4、 向客户收取的价外收费未依法纳税
5、 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记税
6、 不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
(二)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作调整.
(三)按税法规定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而未依法履行扣缴税款.
(四)兼营不同税率业务时,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方面
1、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 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 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 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 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 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 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 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方面
1、 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 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 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 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功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 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1 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2 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7、 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 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产值率低于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法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 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 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 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 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 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 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 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注册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16、 是否存在已做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 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 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 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 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关联交易方面
1、 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来往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1、 为职工建立的年金
2、 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保险
3、 超标准为职工支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
4、 超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5、 以报销发票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各种个人收入
6、 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所得税;未明确睡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
7 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
8、 股票期权收入。实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在行权时获得的差价收益,是否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9、 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个人收入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印花税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6、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7、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8、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9、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10、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11、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12、 其他: 运输合同
③ 法院住房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法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自查报告
按照省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我院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纪律作风检查活动,现将活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④ 收到 期限完成住房公积金自查自纠通知书
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单位填表人: 填表说明:
1、单位如实填版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最权近一期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送至所在区县建设银行支行;(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寄至市公积金中心(地址:金陵东路569号17楼,邮编:200021)。
2、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⑤ 单位住房公积金自查报告怎么写
位住来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表
单位填自表人: 填表说明:
1、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最近一期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通过以下方式提交:(1)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送至所在区县建设银行支行;(2)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于2013年5月31日前寄至市公积金中心(地址:金陵东路569号17楼,邮编:200021)。
2、如发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与现行规定不相符的,还应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计划。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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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自查报告
关于迅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
质量摸底排查的通知
鄂建文〔2012〕1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产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及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分配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杜绝质量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二)2009年12月31日以后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在建项目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能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等文件及《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情况;参建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实体质量抽查重点:
(1)主体结构质量:楼板厚度、砼强度、砌筑砂浆强度等;
(2)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如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给水管道严密性、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
(3)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
(4)屋面、墙体、厨卫等重点部位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4、“瘦身钢筋”、新型墙材、建筑节能等突出质量问题治理情况;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竣工项目
1、质量情况。内外墙体、结构楼板是否因差异沉降出现裂缝,散水是否有沉降、开裂情况,厨卫、外墙是否有渗漏情况,安装使用功能及建筑安全防护等情况。
2、程序履行情况。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
3、配套设施施工情况。如道路、绿化、供水、供气等。
4、使用管理情况。保修期内各责任主体履责,物业维修保养管理,质量投诉处理等。
三、检查方式
(一)对在建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现场实体检查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1;对竣工项目主要采取资料检查和用户走访的方式,具体检查内容见附表2。
(二)在建项目资料检查和现场检查必须全面覆盖;对已竣工项目,采取实物查看、用户走访和资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用户走访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不少于5户。
(三)2月6日~20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全面自查自纠,各市(州)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全面组织检查。本月底起,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分期分批对在建项目进行全数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本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量大,涉及部门多,各地要高度重视,根据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对在建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房产主管部门配合;对竣工项目,由房产主管部门牵头,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各地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企业自查的具体内容,方便施工、监理、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要按照分类指导、逐项落实的原则,督促认真开展自查,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在建项目,重点检查地基基础分部基础处理及桩基检测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主体结构分部在资料验证性检查和观感检查基础上,借鉴省住建厅监督执法检查模式,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重点对工程钢筋直径、楼板厚度、混凝土和砂浆强度、砌体强度进行实体检测。对竣工项目,重点检查构件开裂、厨卫、外墙渗漏、质量投诉处理等情况。各地要抽调作风好、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逐项工程、逐个条款检查到位,确保检查质量。
(三)严查实处,不留隐患。各地要加大对各类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照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对责任单位进行记录和公示。检查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形成自查情况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在建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3,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分析汇总竣工项目自查情况并填写附表4,各地材料于2月25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张巍
地址:武汉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902室
邮编:430064
电话:027-67120972,027-67120970(传真)
附表:
1、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检查表
2、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检查表
3、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4、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项目质量问题排查统计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住房保障处,省建管局、省房改办、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