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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

发布时间:2020-12-15 23:35:25

住房公积金为什么到现在基数都没审核

做跨年清册的时候的基数调整, 如果你高于现在的最低基数可以不用操作的,所以都没有审内核的。

1、住房公容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⑵ 住房公积金缴费办法及时间有哪些规定

住房公金缴费办法及时间:
(1)职工个人缴存积房积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⑶ 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需要每年年检吗

社保登记证需要年检的。

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4、有劳务协议的单位,提供与劳务公司签定的劳务协议(复印件)及劳务人员名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
(二)备检资料 :
1、按要求填写好“劳动保障年审综合情况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该表电子版。表格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或可登录XXX劳动信息网下载 ( http://www.pyld.net/introce/service.asp) ;
2、劳动合同(30人以下全部带,30人以上的带30份)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3、招用流动人员需要备案并且填写《招用流动人员申报表》和《人员花名册》;
4、招用外籍、台、港、澳人员的加带《就业许可凭证》;
5、年审时上月和上年12月份职工工资表(须提交上月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6、办理综合计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加带综合计算工时审批表和不定时审批表;
7、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8、职业介绍机构加带《劳动力中介许可证》、社会办学机构加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⑷ 关于每年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的计算方法

符合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网络词条

⑸ 住房公积金年审需提交什么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需提交的材料有以下: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别、单位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收款账户等。
3、各单位经办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领取《住房公积金年检表》、《工资花名册》。
4、各单位根据年检内容准确填报相关表格,录入电子数据,《住房公积金年检表》一份,工资明细表一份,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文件复印件一份,经审核后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窗口。
5、缴存单位出现人员增减、调整缴存比例等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需补缴公积金的,须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补缴。未经批准的补缴、多缴款一律不得记入个人账,只能挂账或退回。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审是指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已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应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核验证行为。年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全称、单位法人代表、单位性质、单位开户银行、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核定上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对欠缴、缓缴单位(含已申请缓缴到期的单位)制定补交计划书等等。

三、进行年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条例》所规定的应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自觉性,加强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通过年审,全面促进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⑹ 住房公积金调整是在每年的什么时候

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是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将引起所缴纳公积金金额的变动。一般来说,住房公积金以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单位进行调整。不少单位会在每年办理完6月份汇缴业务后,根据员工上一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其公积金缴纳基数。

(6)住房公积金年度审核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⑺ 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年检

一、住房公积金年审需提交的材料有以下: 1、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版位全称、组织机构权代码、单位类别、单位机构类型、经济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等。 2、缴存职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⑻ 2019年长沙公积金年审要如何做,如何核算调整基数,需要准备哪些数据和资料

三、年审程序
(一)各缴存单位专管员在年审资料报送前,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清理挂账。与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核对住房公积金账务,及时清理挂账;
2.核准、完善基础信息。做好单位信息、个人信息的核对和完善工作。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必须核对清楚、录入准确完整。
(二)各缴存单位认真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缴存单位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最近1个月社保缴费通知单(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至中心各业务网点办理基数调整。
(四)为提高效率,节约办理时间,建议各缴存单位提前与中心业务网点预约办理时间,根据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通知分批分次办理年审。
四、年审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年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按期完成年审工作。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涉及每名职工的切身利益,请各单位按要求认真核定,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的请示》的复函(湘建金函〔2019〕13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相关规定,2019年度长沙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四)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
1.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全年税前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和各种津补贴)除以12之金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2018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最低月工资标准1580元/月)。
湖南省内铁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参照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进行缴存(广州市铁路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以每年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年审文件为准)。
根据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长沙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3293元”计算,2018年度长沙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774.4元。因此,201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基数为23323元。
2.月缴存额。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经测算,2019年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5598元,月最低缴存额为158元。
(五)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时,已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可在“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导出年审文件”模块中直接下载职工相关信息;未开通“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的单位,由单位专管员执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所属管理部柜台办理;如需在“网上业务大厅”单位版中直接办理业务,须提供《长沙住房公积金网厅单位版数字认证业务申请表》(请到中心官网下载中心—>缴存类表格中下载),到所属管理部完成数字证书签约。
各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中的信息与职工本人进行核对,并告知职工本人月缴存额核定情况。同时,按照核定后的月缴存额缴存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因经济效益差,亏损严重,要求降低至最低缴存比例以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按《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及《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缴存单位基本信息和缴存人基本信息有变更或与现住房公积金系统内信息不一致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八)依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已在中心设立了缴存账户的职工均不能再开立新的账户,只能办理转移合并手续。各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出现重复账户。两年以上未再缴存的须办理封存手续。
(九)对于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年审的缴存单位,中心将暂停办理该单位网上业务大厅的相关业务。
(十)年审文件及相关业务表格可在中心官方网站(www.csgjj.com)下载。

附件: 1.2019年度单位缴存基本情况申报表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统计表
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摘录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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