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午几点上班
与其他市直属政府机关一样。
市政府各机关作息时间
上午:8:30至12:00午休:12:00至13:00下午:13:00至17:00
B. 南关区住房公积金中午休息吗
您好,会的,公积金贷款属于对公业务,只有工作时间才办理,包括中午休息、周末、节假日都是不办理对公业务,只办理个人业务。
望采纳
C. 长春市公积金金管理中心南关分公司,在火车站做几路车
从长春站步行320米到达汉口大街站,乘坐公交1路,11站后在三道街站下车,步行410米到达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关分中心。
D. 本人原单位在长春市南关区,我的户口在长春市绿园区,应该去长春市哪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领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两年以上
目前你还得等1年半,公积金没办法专处理,除非属你买房子
等等吧
另外,领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去原单位缴费地点领取
你们单位的缴费地点应该是南关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E.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 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祥羡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键悔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稿宴正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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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长春住房公积金网
www.cczfgjj.gov.cnwww.ccgjj.com.cn
地址
长春市同志街698号
邮编
130061
电话
0431-88986854
传真
0431-88980012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还是上网站回,或者打电答话咨询吧
G. 长春南关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南关分中心地址:长春大街1177号中信银行一楼
联系回电话:答工行81910361 建行81910362
农行81910365 会计科 81910368
H.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关分公司在火车站做啥车
没有南关分公司,只有南关分中心。从长春火车站步行270米到达长春站北口站,乘坐公交88路,7站后在东三道街站下车,步行250米到达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关分中心。
I.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
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在同志街698号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长春市人民政府的正局级事业单位。
机关内部设立办公室、机关党委、资金归集处、资金运用处、资产保全处、稽查处、会计处、稽核监督处、信息处等9个处室
下设一汽、南湖、宽城、铁路4个分中心和双阳、九台、德惠、榆树、农安等9个分理处。
J. 长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点是哪,能够提取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