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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

发布时间:2020-12-14 20:04:58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提取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社会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只具有房屋使用权的住房、集体土地上的住房或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所需提供材料: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A.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B.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C.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D.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供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提供失业证原件。

㈡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细则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提取的额度是多少?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呢?下面搜房网综合整理了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细则供大家参考。


沧州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职工依法享有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满足职工个人提取需求。

第四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五条 管理部办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不得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和额度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一)情形的,需在情形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提取(提取期限以发票所载最后一次交款日期为计时起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二)情形的,贷款满一年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一年缴存额。

第十条 符合第六条(三)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总额。

第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四)情形的,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10元余额。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五)情形的,需在事件发生2个月以内办理,大病住院的需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1个月内办理。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事件所需个人承担费用总额。

第十三条 符合第六条(一)至(五)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保留百元以下余额。

第十四条 符合第六条(六)至(十三)情形的,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提取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按房屋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确不能提供发票的也可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合规收据)、买卖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发票、购销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二手房:购房合同、交易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改房:房改售房审批表、售房交款发票(或合规收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安置房购买合同书(或拆迁安置协议书)、拆迁统一收据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6、集资建房:计划、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职工名单和购房协议,单位集资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7、拍卖房: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统一收款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建造自住住房:

1、乡村建房: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证原件和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上没有注明房屋建成年份的,还应提供房屋所在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2、城市建房:土地使用证和建设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职工翻建自住住房:原产权证、建设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大修施工单位出具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发票(收据)、借款合同、申请人提取前三个月的还贷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六)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发票、家庭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遇有重大事故、重大灾难、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具体事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事件所需资金支出的票据的原件及复印件,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据的生活困难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没有离、退休证,但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职工,提供单位证明。

(十)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十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户口薄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四)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入伍证或录取通知书(学生证)、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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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长春市住房 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 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出境定居或 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九)遇到下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患有《长春市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中所列重大疾病且住院治疗的;

2、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全日制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家庭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

4、住房被拆迁,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

(十)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

依照第(一)、(五)、(七)、(八)、(九)项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未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后二年内申请提取的;

第五条 职工不得因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等未实际发生住房消费支出的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购买既非本管辖区内,又非职工(或配偶) 户籍所在地住房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祥羡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 除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

第十三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键悔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提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职工(职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并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配偶、子女、父母代为办理的,应出示职工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与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公证的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职工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出示《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并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以及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且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或提供《房屋稿宴正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住房出售统一专用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4、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二)职工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

1、职工死亡证明;

2、提取申请人具有合法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

1、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两年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

2、外来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市户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3、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提供法院宣告单位破产的裁定书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职工提取时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法院判决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经公证的委托书。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8-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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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各地规定

北京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积金便民新举措:租房提专取公积金将由以往的一年提属取一次,缩紧到3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为3个月个人和单位缴存公积金总和。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提取公积金时,不再需要提交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只需提供提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银行储蓄账户,就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

㈤ 怎么样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注意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以保证有效性。

2、第二步,要拿着我们上边所提到的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第三步,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4、假如你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话,就需要尽快申请补齐;假如你的申请条件符合、个人情况填写正确,并且身份也属实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准许你的提取要求,并告知你到相应的银行去办理支付手续;假如你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会通知你的,并且还会在通知里告知你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

5、一般情况下,在你提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的,并且会把结果尽快通知给你。

6、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并且通过审核的话,你需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后就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7、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之后,会把你所申请支取的金额划入你所提供的账户中。而之后你只要自己到银行,拿着银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了。

(5)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例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资料

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㈥ 住房公积金有本地条例吗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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