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患大病贫困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交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住房来公积金管自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Ⅱ 那些大病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买房用的,看病是不能够提取公积金的。不过有一些中介机构可以帮你进行操作。
Ⅲ 直系亲属以前得过重大疾病,几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和生病无关,住房公积金只是用于租房或购买的。如果你买房或者租房都是可以使用的。
Ⅳ 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据哪个文件实施的
直系亲属患重大急病提取公积金属于地方政策,具体要以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执行标准为依据,各省市政策不一样,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没并有对直系亲属患重大急病允许提取公积金。不过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条:"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经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四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Ⅳ 父母重大疾病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内关证明后,符合容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Ⅵ 生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如果是大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话,是可以申请提取的。
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公积金提取
1、《突发事件提取申请表》(单位盖章);
2、所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3、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予以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6、如遇重大疾病,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医院的诊断证明;
b、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c、其他重大疾病还须提供家庭收入证明,
d、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7、如遇不可预见事故和灾难,除提供本条1至5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
a、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b、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c、家庭收入证明。
(6)大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扩展阅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Ⅶ 重大疾病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效实现使用价值,发挥其保障作用。除了住房消费以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方式之一。目前,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以及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时,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有效实现使用价值,发挥其保障作用。除了住房消费以外,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作为突发事件的应急方式之一。目前,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以及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时,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三类情况。其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且在本市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
根据相关规定,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付清购买二手房的,自过户后的房产证上购买时间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房管部门出具关于房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年内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购房按揭贷款的,在还款期内都可办理,首次提取不超过首期额,以后每年一次或每隔几年一次提取。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比例部分。
公积金销户后可申请提取:
另一类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主要是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农村户口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并不是只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就可以提取公积金。因为这时候职工仍然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仍可以获得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而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了,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不复存在了,这时可以进行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销户提取时,职工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重大突发事件可进行应急提取:
第三类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主要是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急提取。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二是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其中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可提取公积金的重大疾病具体包括: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慢性重型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9、主动脉手术。而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是指重大的安全事故、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
在提取额度方面,因九项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等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