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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政策

发布时间:2020-12-14 12:06:53

1. 石家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是什么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积内金缴存证明(或住容房公积金卡);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状况证明;
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的在职职工,其本人须正常缴存六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管委会公布的最低月缴存额;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含)内,可以申请购房贷款;
职工首次及二次申请贷款的,需支付购房款20%(含)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以及所需材料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都有哪些?这对这个广大网友普遍关注版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权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需提交材料:

1、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证明

3、 修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明

4、 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5、 房屋租赁合同、特困职工证明

6、 离休、退休证明

7、 户口注销及出境证明

8、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 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职工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14、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

符合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分别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支取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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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新石家庄买房政策,石家庄购房政策怎么样

1、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内同下 )、能够提供本容市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 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4.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提供资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缴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标明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如果您购买二手房

提供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金额: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取整到百元。

希望可以帮到您。

5. 打算在石家庄买房子,请问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吗

石家庄是来允许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办理源公积金贷款需要几个个条件
1、首先你工作的单位给你上了公积金,那么你就有了个公积金帐号;
2、公积金需缴存12个月以上,时间和缴存额必须满12个月
3.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4.不是未成年人贷款 需要的相关手续,
你只需要准备: 你的公积金帐号;单位的公积金帐号; 月缴存额;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地点。
通过以上5点就可以计算出你最高可以贷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6.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可以贷款多少

最石家庄市现行政策规定正常缴存满六个月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个人缴存余额+月缴额x12x距退休年数+配偶缴存余额+月缴额x12x据退休年数〕x2=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如果没有结婚配偶部分不计)

缴存额是指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之和。

年龄要求:男:60岁 女:55岁

7.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

石家庄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这是很多人非常关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如下材料,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313:52:35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公管委 [2011] 2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满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限于初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石家庄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得向所购第二套住房为公寓、别墅及其他高档住宅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40%。

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的个人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各县(市)及矿区范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住房价格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在40万元以内确定。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会同房管、银行等部门,抓紧建立个人信用系统、房产权属登记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七、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人责任,停止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记入个人信用信息。

八、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石公管委[201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2-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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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提取流程:

一、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出境定居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二、办理地点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点:公积金账户所在管理部或管理部指定的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

办理时间:9:00-12:00,13:30-17:00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的:

(3)购买二手房的:

(4)购买拆迁还建房的:

(5)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6)离休、退休的:

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出境定居的:

(9)偿还住房贷款的:

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

(10)支付房租的: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办理流程

Step 1 :提出申请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Step 2 :领取凭证

所在单位提供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Step 2 :填写表格

申请人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Step 3 :提交材料

Step 4: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

五、办理时间及办理费用

办理时间:3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六、温馨提示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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