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柳州公积金是否能够提取,要哪些流程啊
据了解,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如下: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个人相关材料交所在单位初核
2、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提取的证明,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一式两联)
3、加盖公章后,连同职工按规定提供的个人相关材料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自准予提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结算帐户,由单位提取现金交付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
注: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待单位补足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贰』 柳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流程
柳州是吗,可以提出来 的。
『叁』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你和你妻子的公积金都可以办理月冲。
月冲就是你们可以将现在结余的公积金以及以后的每月所交公积金来抵月供。
在公积金不够的情况下,才需要自己交钱。
办理这个手续,只需要到贷款银行去签一下字。很简单的。
『肆』 柳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呀
一、 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均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或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各3份;未婚者(含离异、丧偶未再婚)须提交“个人婚姻状况声明”及单位未婚证明原件(离异、丧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丧偶证明),及其复印件各2份。 2. 30%以上(商品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40%以上(二手房、自建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凭据原件及其复印件3份。 3.“客户谈话笔录”1份(谈话笔录须由借款人及房产共有人到场签字) 。 二、 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住房类型各异,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所需提供材料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各1份。 2.《预(销)售商品房许可证》复印件2份;“开发商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集资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立项批文》(指计划文或定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集资建房批文》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提交)。 (三)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材料 1.《柳州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三)》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2.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四)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 1.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1份及其复印件2份。 2.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3.已办理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五)个人建房所需提供材料 1.所建住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批准文件等原件及其复印件各2份。 2.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其复印件2份。 注:以上相关证件的原件(购房合同、买卖契约、集资建房协议等除外)仅 供验证,验证完毕后交还客户。 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和房产共有人须同时到场签字并按手印。
希望采纳
『伍』 柳州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辞职后也行吗
根据《住抄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袭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陆』 柳州要是离职了,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答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柒』 柳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条件申报材料
2009年3月12日,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操作规范。规范规定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程序将更加规范、快捷。
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行政审批编号:19—243
编制日期:2009年3月12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19-243)
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性质:非行政许可审批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
适用对象: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审批: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2、办理程序的依据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九条:“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房改字〔2005〕64号)第二十五条:“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5款:“职工因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本人结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该项支出发生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百元整数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支出金额及购、建、大修住房行为发生之日职工本人结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提取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公积字〔2004〕1号)第二点第6款:“职工因偿还购买住房抵押贷款、支付房租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直至还清贷款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提取额按百元整数计算,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的本息金额,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部分”。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发放的贷款”。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六条:“借款人向委托人领取、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并向委托人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借款人在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身份证;(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已婚职工则提供夫妇双方经济收入证明);(三)购买自住住房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房立项批文、设计文件批复、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预算书;集资建房的合法有效的合同或协议;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大修、翻建预算;二手房售房人和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交易批准书、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四)购房或集资建房的首期付款凭证(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自建住房的要提供满足自建住房工程完工所需的自有资金证明);(五)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六)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九条:“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额度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购买、建造住房价值的80%(含)以内或翻建、大修金额的80%(含)以内确定,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条:“贷款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30号)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公积字〔2005〕6号)第一条:“凡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为解决自住住房问题,在本市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二手房改房(房龄不超过15年)和自建(含参加集资建房)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0-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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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柳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程序和所需材料,提取周期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提交以下相关证明资料
支取原因 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购房 商品房 房屋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据 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性提取购、建、大修住房当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二手房 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及交易契税票
房改房 《产权评估报告书》或房屋产权证
建房 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施工合同
大修房 危房鉴定书、大修合同书、房屋产权证
离退休 离退休证明 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销户
调离本市、 工作调动的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迁出本市或
出境定居 出境定居的证明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合同 残疾证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个人购房贷款合同(提前还贷的须提交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凭证) 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直至还清贷款,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房租支付提取 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缴租记录本职工收入情况单位证明 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年度支付房租总额
说明: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均需《支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各一式两份,其他以上相关证明资料需原件及A4纸复印件一份;2、若以上相关证明资料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的配偶名义签署、登记的,须提供结婚证明;
3、因与银行业务结算原因,每月末3个工作日不受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销户)业务;
4、为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安全,提取(销户)业务原则上委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如专管员因故不能办理,只能由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自到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不得由他人办理。
『玖』 柳州住房公积金能提取吗
柳州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能提取。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