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什么时候修订完
《住房公积金管来理条例》正源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具体实施日期尚未明确。
修订送审稿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主体、提取范围、投资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拓展。对于缴存主体,修订送审稿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的资格。
㈡ 请提供国家颁布的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一、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政府网链接:http://www.cdsgjj.gov.cn/art/2009/11/17/art_7844_281009.html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专例》于1999 年 4 月 3 日中华人属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2 号发布, 2002 年 3 月 24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是强制的吗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㈣ 新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什么时候执行
您好,
《住房公抄积金管理条例》袭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具体实施日期尚未明确。
修订送审稿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主体、提取范围、投资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拓展。对于缴存主体,修订送审稿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的资格。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㈤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属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的做法看起来是给职工缴存了公积金,可能也会按照条例的要求规范提取行为,但是,职工在购房时就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种优惠政策。
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处罚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2002年3月24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投诉、举报、检查,发现涉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后,上报立案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2.调查取证责任:对审批立案的案件由中心指定案件办案部门及人员组织调查取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制作笔录、收集证据。
3.审理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理,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处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㈦ 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制例》正在进行第二次修订。具体实施日期尚未明确。
修订送审稿将原条例中规定的缴存主体、提取范围、投资渠道等方面都进行了拓展。对于缴存主体,修订送审稿改变了原条例规定的缴存主体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增加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与缴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