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中心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委托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
四、依据规定,实施对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垂直管理,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拟订、实施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按规定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
八、根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户资金的使用要求,承办廉租房资金的审批和划拔使用手续。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帐,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一、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向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三、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四、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⑵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怎样查询
1、打开网页浏览器在搜索栏输入“扬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进行搜索。
⑶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是多少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14)87368237
咨询
联系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1号(曲江公园东侧)城市运河广场4号楼6楼
⑷ 扬州公积金可以提取吗,有什么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
(4)扬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扩展阅读:
职工因工作变动调出单位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单位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出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离开工作单位,只是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在中断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随之中断,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变,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仍保留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仅适用于中断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期间,凡符合提取规定的,由单位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⑸ 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给提取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我该怎么做
你没有搞错吧,是这样的:
1、你可以把你当初购房的合同和你缴纳的各种税单的内原件带上,可以容用此来提取你购房前的公积金。
2、提取公积金扬州已经不限次数了(以前只有三次)现在规定你每次买房都可以提取公积金,但前提是你上一次买房贷款已经还清。
3、即使你没有购房,在你退休时也可以一次性取清你的所有公积金。
这个千真万确,不放心的话,你在咨询一下。
⑹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怎样提取现金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在缴纳房租或物业费等情况下都是可以提取的。
以缴纳房租为例,根据扬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的《租房提取须知》第一条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3、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市区(不含江都区)范围内的,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
4、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
5、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
6、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
7、如提取人不是本人,代办人还需提供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
(6)扬州住房公积金网站扩展阅读: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八)账户封存十年以上的;
(九)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下同)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⑺ 扬州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
请登录扬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 http://58.220.193.178:8880/yw/login.asp 在线查属询
⑻ 住房公积金是在扬州缴,想在泰州买房,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已全面实施 贷款流程相应简化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回;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答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9.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⑼ 扬州住房公积金在不买房子的情况下怎样提取现金
你好,请查看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指南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支付房租费用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在工作所在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自有一套住房且需要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第二条 证明材料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下列提取还应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支付房租费用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下同)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2、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房屋权属证书(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购房发票)。
2、物业管理收费票据。
第三条 提取金额
(一)支付房租费用
1、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半年或一年申请一次。
2、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支取金额,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支取金额。
3、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通过市场租赁住房的,一套住房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半年或一年(与申请次数对应)的应付租金,目前租金支付提取标准上限为每月不超过15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标准,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对缴存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当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1、一套住房每次申请可提取不超过上一年度的应付物业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3.5元/㎡·月),每年申请一次。
2、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明确所租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缴纳的,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和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防止骗提套取行为
1、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合同等违规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要责令其限期退回,将情况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建议由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追究责任;
2、对拒不退回、情节恶劣的,管理中心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曝光其违法行为,暂停其提取和申请贷款的资格,并将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及金额通报人民银行,建议记录在其个人征信系统;
3、对涉嫌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的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各地要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其他
1、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⑽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委会机构
主任委员: 张京霞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主任委员:王炳松 市政府副秘书长、新城西区管委会主任
杨学华 市房管局局长
杨 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委 员: 朱宏翔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 林 市财政局副局长
蔡先建 市审计局副局长
蔡 蕾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孝慈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梅翠珍 市工商联副主席
王 栋 市银监分局副局长
崔 萌 人民银行扬州支行副行长
余 廷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助理
吉立东 江苏华电扬州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唐春庚 亚星集团工会副主席
陈 辉 江苏油田公共事业处主任
陈亚军 中石化仪征资产分公司财务部主任
张 武 扬州大学房改办主任
吴效安 市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侯承海 宝应县副县长
黄为民 高邮市常务副市长
万 军 江都市副市长
张家来 仪征市副市长
徐正风 邗江区总工会副主席
林芳芳 广陵区总工会部长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杨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