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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的

发布时间:2020-12-11 05:38:21

① 如何体现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社会公平问题

您好,当复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制不断发展,社会公平、公正、和谐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住房领域的公平性更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引发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如何保障住房公资金使用与管理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是完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中低层职工购房权益的关键与核心,因此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我们要以创新意识与开放姿态改革住房公资金管理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与监督,从根本上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效果的社会公平,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②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概念定义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1]。

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基本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住房贷款基本条件。

性质特点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 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管理方法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主要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北京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主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 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后面还有很多内容。具体请参考参考资料中的网址。

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缺陷有哪些

近年来,随着高房价的压力,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关注度日益增强,负面评价也日渐增多,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劫贫济富”说。一般中低收入者无力购房,其住房公积金只能存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反,随着高收入者的住房消费需求增加,以及希望通过投资房产抵消通胀压力,在住房公积金利率、资金成本双低的情况下,许多人将公积金购房作为头等选择。

二是“资金贬损”说。按照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渠道有三个: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国债,其中,主渠道是公积金贷款。而根据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平均使用率加权计算,2011年综合利率约为2 .13%,同期C P I涨幅达5.4%,相差3.27%。有关数据测算,2011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综合收益率不足1%。

三是“使命完成”说。住房公积金制度源于上海,当时为应对住房与资金紧缺双重压力,由政府财政与个人分别出资建立一个资金“池”,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制度。作为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上的一种创新,曾起到积极、健康的作用。随着福利分房政策的终结,以及依靠市场解决住房资金需求的方式逐渐成熟,住房公积金集中、互助的作用受到质疑,许多人建议将住房公积金直接计入个人工资。个人如需资金,可直接通过信贷市场,住房公积金的使命已经完成。

以上“三说”表明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存在严重缺陷,为推动住房公积金健康、持续发展,对其改革势在必行。同时,应该坚持几点基本原则:制度创新。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梳理其产生的前因后果,不难发现,它的出现是由中国“二元化”的经济、社会基础决定的。上世纪90年代,城镇住房供给由政府与市场两部分构成,以政府为主体,面对旺盛的需求,政府供给压力过大且已不堪重负,市场供给虽已发挥作用,但受制于资源流动的障碍,无法有所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产生对于减轻政府负担、拉动市场、疏通供给与需求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原有的住房供给“二元化”结构被打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使命是否就此完成,还需要具体看待:第一,虽然“二元化”结构形态已打破,但现实中“二元化”仍然存在,只不过政府与市场的角色互换。第二,收入分配的差异决定了部分社会人群无力依靠市场手段获得住房,需要政府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而政府力量有限,仍然需要公积金的支持。

只要收入分配“二元化”依然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就有发挥作用的时间与空间。

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现有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说定位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出现了对公积金的定位逐渐模糊的现象。住房公积金负担了不该负担的义务与责任,极大地冲击了《条例》权威性。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十分必要,当前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作为一种长期住房储金,互助性是其内在属性,但是现实中相关政策却语焉不详。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不像”,引发诸多问题。《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却从事资金的经营活动,本身就有冲突。第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但却对住房公积金作用范围的界定过于笼统。

目前,事业单位改革处于决策前的研究、论证阶段,国家有关部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与态度,科学、合理地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

效率优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满足缴存人的住房资金需求。建立以来,解决了大量的住房资金需求。以上海市为例,至“十一五”末,累计归集2534亿元,发放贷款2391亿元,涉及151.2万户家庭,累计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4亿平米。成就巨大,有目共睹。

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异常火热,受监控的70个大中城市的住房价格已连续上涨十几个月,且在可预见的较长时期不会有大的变化,这直接导致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已达到75%的警戒线,有些地方甚至接近或超过100%,不得不采用“公转商”或“轮候”办法来满足住房资金需求。

“公转商”或“轮候”只是权宜之计。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仍在准确定位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范围。首先要认清住房公积金有多大力量、能办多大事,权衡哪些消费需求应当满足,哪些应当“拒绝”。住房公积金只能解决缴存人最基本的资金需求,而不是所有的需求,真正做到“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

兼顾公平。目前住房公积金公平性欠缺。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其一,制度附带的“不公”,应该通过管理加以调适。比如高收入群体已经享受过一次优惠—个人与单位缴存额高,按照同比例对称原则,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就应当在互助方面、在支持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提取、贷款方面,按照政策优惠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应当予以适当控制,使其缴纳的超过平均水平的住房公积金较长期存储于住房储金“池”内,为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服务。其二,保持政策稳定。近年来全国各地为应对流动性紧张,均在提取、贷款审批及额度方面调整了政策,存在通过政策调整掩饰管理失准的嫌疑,保持政策稳定刻不容缓。其三,节制资金使用。

④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沿革

我国住房公抄积金制度

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全国率先试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很快在全国推开。199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而推行的一种强制性的长期储金制度。根据2002年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

⑤ 深圳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想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话,具体的流程如下所示: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4、假如你所提供的文件不完整的话,就需要尽快申请补齐;假如你的申请条件符合、个人情况填写正确,并且身份也属实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准许你的提取要求,并告知你到相应的银行去办理支付手续;假如你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话,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会通知你的,并且还会在通知里告知你无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一般情况下,在你提出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之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需要在你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的,并且会把结果尽快通知给你。

5、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并且通过审核的话,你需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后就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6、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之后,会把你所申请支取的金额划入你所提供的账户中。而之后你只要自己到银行,拿着银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了。

(5)我国住房公积金如何管理的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2011年10月27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想要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话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的,比如说,当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住房方面有需求,或者是有其他政策允许的用途的时候,是可以支取个人帐户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购买或者是建造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离休或者是退休的、完全或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等情况。

⑥ 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内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缴、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更加注重的是实现公积金的增值,带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怎样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实现公积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挪用资金的现象,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工作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是管理中心并没有以身作则,有些地方的资金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现象在我国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存在。有些管理中心的员工通过修改合同、内部调账等方式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更有甚者,挪用资金进行投资、卷款逃离等。这些现象都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员工法律意识和财务意识淡薄。
(2)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及使用不够规范,具有较大的财务隐患。当前,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缺少相应的内部管理,对资金的管理较为分散,还有一些巨额的资金,为了追逐利益,甚至走向了证券市场。不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大量的资金交到证券公司的手中,任其购买较大风险的股票,使得一旦股市行情变化,股价下跌,资金就会大量缩水,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
(3)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目标存在误解。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往往会被管理者误解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关心,也不关心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没有被盘活,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较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已经逐步调整到位,我国各个地区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直辖市和其他地区的市为中心成立了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始逐步走向规范,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还不够高,很多的住房公积金还只是沉淀在银行,有些地方存在将住房公积金放在股市、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针对住房公积金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离不开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来源于科学制度,科学制度是住房公积金提升价值的首要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公积金的筹集和使用上,资金流转环节操作的复杂性和连贯性决定了财务风险级别的增加。所以,只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平。
(2)保证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独立性。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一个基本的结算账户,对财政部门划拨经费和其他往来款进行统一管理,各个科室不能私设银行账户;其次,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允许随意将本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人员应该将各项收入立即入账,对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也不得白条抵库,所有的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另外,财务人员在对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进行处理时,都要按照申请、审批、收付、记账以及复核等相应程序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向财政进行结报。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水平。全面预算能够对公积金的合理运用进行有效控制,降低运行成本。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应该对实际核算的结果与预算管理实施差异分析,以此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公积金财务管理,使其在正确的预算方向上继续运转并对以后的预算管理工作方向进行指导。进行预算管理的结果分析和评价,制定奖惩措施保证预算管理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当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使用机制不健全、收缴困难等都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应该运用互助机制、长期法则和大多数法则,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吸收更多社会成员加入住房公积金,从静态收缴模式转变为动态收缴模式,创新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⑦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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