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请问已经参公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怎么改
这个还太早吧,现在只是中央出了一个大方向,说五年内完成改革,现在怎么可能有方案。不过据了解,参公单位不参与这次的事业单位改革,仅仅是纯事业单位改。以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怎么改,估计在中央都还没有提上议程。不过按照这几年来的趋势,如果以后参公事业单位要改的话,像公积金中心这种无明显执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单位,个人觉得很有可能改成事业单位
Ⅱ 怎样实现住房公积金改革创新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专已经取得了属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内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缴、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更加注重的是实现公积金的增值,带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怎样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实现公积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Ⅲ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这次《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主要有以下一些变化:
1、提取条件再放宽 可提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送审稿对提取条件进行了放宽: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2、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个人缴存公积金:
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只有正式单位的职工,才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同时缴存。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则无法缴存公积金,也享受不了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而在新公布的修订送审稿中拟规定,除了单位及职工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这对于一些灵活就业人员无疑是一大福利。
3、限高保低 加强法制监管 更显公平原则:
修订稿明确,公积金缴存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以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参照,不得低于60%,也不得高于3倍;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只有5%的下限,没有设上限。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设定上限,为的是防止一些单位缴纳不正常的高额公积金,这也是公积金制度上公平公正的一种体现。
另外,送审稿还加大对骗提骗贷公积金的处罚力度,而在目前执行的《条例》中,则没有相关的罚则。而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逾期不缴、少缴、多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送审稿也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Ⅳ 住房公积金机构改革是哪一年
公积金改革不应拘泥于对现有公积金制度小修小改,而是要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除了公积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机构,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环节。望采纳
Ⅳ 公积金改革最新消息新闻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时隔13年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本次修订意在加强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公平性,让更多收入群体从中获得实惠。
避免“天价公积金”
修订稿明确提出,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上限不高于12%,下限不低于5%。
过去,公积金条例公平性被质疑最多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不一,原条例中对缴存底线和上限只是原则规定,并不强制,导致公积金缴存差距悬殊。
比如像电力、金融等国有垄断行业的公积金缴纳基数多达四五万元,个人和单位合计缴纳公积金上万元,而餐饮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低收入群体只有一两百元,公积金差距几十倍。
惠及更多低收入群体
修订稿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公积金贷款等政策。
住建部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1.1亿人。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4年末全国城镇就业人员达3.93亿人。也意味着有2.82亿就业人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在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看来,相比公积金缴存多与少,有和无是更大的不公平。但遗憾的是,没缴纳的群体多数收入低、维权渠道少、博弈能力弱,制度设计者和管理者应对此更多考虑。
不能“坐等贬值”
现行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规定是,金额缴存一年以上的按照三个月定期利率计算,缴存不足一年的部分按照三个月活期利率计算。
以现行利率计算,3个月定期的利率仅有1%左右,1万元公积金,一年利息所得也就100多元,算上通货膨胀,等于是“坐等贬值”。
修订条例中增加了促进资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指出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让公积金成为真正的“住房货币”
公积金手续繁、到账慢、限制多并不是新鲜事,很多人抱怨这笔钱只能用于买房,装修、租房、缴纳物业费都不能用。万一工作变动,异地提取和使用公积金贷款也极为困难。
修订后的条例指出,在原来购房、支付房贷之外,租房、装修、支付物业费等住房类消费,都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同时简化办理这些业务需要交纳的材料,贷款办理时限从15日降低到10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公积金省级统筹。
Ⅵ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
目前中国住房公积金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公积金资金筹集困难较多
1、住房公积金相对开户率低。公积金制度在许多中小城市尚未全面推广,有些地方受部门利益或者地区局部利益的驱动,不愿失去现有的住房福利,不能正确地把握形势,仍然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除了主观因素外,还有企业亏损的原因,也有预算经费困难不能到位所形成的遗留问题。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对那些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政府对它们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
2.住房公积金未能及时缴足。我国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其缴交比率远未达到新加坡25%的水平,其他城市的情况就更不容乐观了。即使这样,不少部门和单位在较低的规定比例内也难以足额缴存,或缴存拖延时间较长,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许多企业由于效益不好欠缴、缓交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比较严重,已经陷入恶性循环。
3.住房公积金被挤占和挪用。国务院在有关决定中,将住房公积金的属性定为“个人缴交,单位资助,所有权归个人。”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导致有些单位对公积金重视不够,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只扣除但并不归集,这些行为挫伤了职工参加房改的积极性,影响了国家对整个房改工作的总体安排。
Ⅶ 住房公积金改革新方案2017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证明及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专网点领购《住房属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Ⅷ 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如何与时俱进
进一步抄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月缴额差距过大、覆盖面不广、比重过高、管理不善等问题,主要是制度缺陷和管理缺位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
Ⅸ 住房公积金改革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制度究竟如何改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内见,这是时容隔13年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改。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悬殊、资金沉淀、使用不便等问题持续引发关注,从修订送审稿的改动能够看出
Ⅹ 住房公积金为何要改革 封寿炎
住房公积金为何要改革
2014年02月24日 来源:解放日报 封寿炎
本报记者:封寿炎
访谈嘉宾:尹伯成(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评论: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再次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列为今年工作任务重点,此前,该项工作已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否有必要进行改革?
尹伯成: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买房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如何改进,以使这种作用发挥得更好的问题。最需要改进之处,在于更好地处理好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在缴存方面,住房公积金没有实现全覆盖。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覆盖率高,民营企业覆盖率低,很多进城农民工更是没有覆盖到,甚至同一个单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参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单位往往多缴存,效益差的单位少缴存,甚至干脆不缴存。还有一些单位把住房公积金当成附加的福利,偏离了解决住房困难这个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问题。当然对于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读,我认为应该重点帮助职工解决首套住房的购买。但现在的情况是,不管是不是购买首套住房,只要你缴存公积金在里面,并且符合政策规定,你就可以提取资金或者申请贷款。而且住房公积金没有找到很好的机制,去解决保值增值问题。如果你一直没有买房,退休之后才提取公积金,这个钱就贬值了,可能远远比不上缴存的多。
住房公积金还面临一种两难。如果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应该是有缴存才可提取和贷款,多缴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贷款。但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济富不济贫”,甚至可能造成“劫贫济富”。因为低收入群体一方面缴存得少,可用贷款额度很小,另一方面由于他们收入低,可能一辈子都买不起房,从而被排斥在公积金制度之外,结果变成收入低的群体帮助收入高的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福利。但如果反过来,让贫困群体比富裕群体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积金福利的话,又可能违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这个两难如何解决,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难题。
解放评论:对于这些不足之处,如何通过改革加以改进?
尹伯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连续两年无法按计划完成,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改革的复杂性和难度。但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东风,改革前景应该比以前更乐观。
我认为,改革的总体思路,还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由易到难、由简单到复杂逐步解决问题,推进改革。第一就是要扩大覆盖面,让更多人能够参与进来,享受这项福利。有些用人单位
由着性子,高兴缴就缴,不高兴缴就不缴;
高兴缴多少就缴多少,法律拿它们没办法。
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积金缴存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与此
同时,也要防止某些单位把公积金变成变相小金库,通过公积金制度为自己谋利。第二,要下工夫解决好有钱人享受福利、穷人无法享受福利的问题。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取舍?关键在于,要更加强调住房公积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买房、租房这个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变成商品等价交换的关系。对于已经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再次申请,就不能随便批准,否则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对于一辈子都买不起房的人,也应该保障他们的权利。比如说,公积金不仅能用于买房,也能用于解决其他一些与居住有关的困难,使买不起房的困难群众也能享受福利。
实事求是地讲,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尽可能完善。住房公积金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但千头万绪之中,有一个重点,那就是要解决好公平和效率之间的矛盾,解决好穷人和富人之间的矛盾,不能让这项惠民政策变成只会锦上添花,却不能雪中送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