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青岛公积金一年可以取几次
青岛市公积金用来支付公租房房租没有限制次数,只是限制金额,具体规版定如下: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000元。
(1)青岛住房公积金条例扩展阅读:
青岛市提取公积金交公租房房租需要的材料:
第十四条 职工租赁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❷ 青岛公积金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复金管理条例》制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❸ 青岛公积金哪些情况可以全部提取出来如何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内积金账户内的存容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❹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回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答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❺ 青岛公积金怎么提取
可以在网上打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入提取。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内以及公积金编容号后六位作为密码登录进入。点击公积金提取并按照步骤提示就可以完成提取。具体的提取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网络上输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❻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对企业缴纳的具体规定,是不是强制执行,有没有具体的文件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并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
日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相关通知,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等五种违法行为将被立案调查,调查违法情况属实,将视情况处以违法单位1至5万元的罚款,调查后仍不整改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据介绍,通过检查、群众监督、信访等途径获知单位或个人存在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在获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指定执法人员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如果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为立案案由,执法人员将进行立案,并于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取证。五种情况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手续的;单位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如果查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注销登记的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转移或封存、启封手续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仍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具体情节下发《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处理)。期满后当事人仍不履行处罚(处理)决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❼ 青岛公积金贷款的新规定都有哪些(从2013年2月1号开始的)
你好,2013.1.13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发布一个通知:
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专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支持力度,切实满足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需求,降低职工购房成本,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调整内容如下:
一、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
二、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
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月31日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直接找我,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