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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

发布时间:2020-12-07 17:41:13

㈠ 沈阳装修商品房能够提取公积金吗

我认为你的想法不太可能实现,下边是网上搜的:

1、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2、租房提取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

5、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6、职工死亡提取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8、职工离退休提取

9、集中封存提取

10、外市地户口职工离职提取

11、户口迁出本市离职提取

12、出境定居提取

13、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

14、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

14种情况:

委托提取还贷材料

租房提取材料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材料

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材料

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职工死亡提取材料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材料

职工离退休提取材料

集中封存提取材料

外市地户口职工离职提取材料

户口迁出本市离职提取材料

出境定居提取材料

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材料

沈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汇总

1、委托提取还贷流程: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进行审批。

2、租房提取流程:

<1>提取申请人或代办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在审批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提取人持相关要件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进行审批。管理部对提取人所承租房屋的地址、产权人信息进行核实(房屋地址和产权人信息须与房证信息一致)。

<3>经核实无误的话,三个工作日内会电话通知提取人前来提取。

以下12种情况流程同第2种相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流程:

4、偿还其他住房贷款提取须流程:

5、现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流程:

6、职工死亡提取流程

7、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流程

8、职工离退休提取流程

9、集中封存提取流程

10、外市地户口职工离职提取流程

11、户口迁出本市离职提取流程

12、出境定居提取流程

13、偿还沈阳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4、有尚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销户提取或系统外转移流程

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9市城区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

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市)的,提取限额为每月800元。

㈡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请问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需要怎么办理,一次能提取多少

回答如下:
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后,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本息。
一、提取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1、将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全部提出来冲还贷款本金(一年一次,帐户内需留有一定余额,各地规定不同),冲还本金后,贷款的本金减少,总利息也减少。月供或年限将重新计算:如果选择年限不变的,重新计算后月供将减少;如果选择月供不变的,还款年限将减少。至时你可以选择。
2、提取公积金后与你的还贷卡“关联”,比方说你的月供为1500元,提取1.5万元后与还贷卡关联,此后你10个月不需往卡里存钱,由公积金的钱来还贷款。
二、提取手续:携带贷款合同、还贷卡(或公积金卡)、本人身份证、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如果配偶公积金也要提取的话,还要带上结婚证、身份证、配偶单位开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贷款银行或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㈢ 如何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维修的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版提交的相关证明后,权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㈣ 政策中“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余额”包括装修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㈤ 自建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急。。。。。。

各地提取方式可能不同,以南京为例:

提取程序

(一)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

(二)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三)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四)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主城区缴存银行网点实行提取通兑。

申请范围

(一)购买商品房

(二)购买二手房(含现房)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

(四)柜面偿还本中心公积金贷款

(五)柜面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六)租住商品住房

(七)离休、退休

(八)出境定居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十)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十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

(十二)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十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

(十四)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十五)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十六)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十七)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

(5)装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积金扩展阅读

办理要件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翻建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4、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5、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在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不动产权证书》;

2、城建部门同意大修的材料;

3、结婚证(配偶提取提供);

4、身份证;

6、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缴存银行的银行卡。

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后,职工携带相关材料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㈥ 还建房装修如何提取公积金

这里给你提供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办法:

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
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
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㈦ 房产证不是自己名字,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产证上并不是自己的名字,那么是不能以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㈧ 厦门住房公积金能提取装修自住住房吗

一、以装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厦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是不受理的。
二、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提供本人身份证;
2、委托办理: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提取金额默认自动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需转入本市同名银行储蓄卡的,应提供该卡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提取人为大修人的配偶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工程预(决)算书;
5、属于零星危房大修需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①区民政部门为大修人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②提取人与大修人是父母或子女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在本省外大修住房的,还须提供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所修房屋所在地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①户籍证明;②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③社保缴交证明;④工资薪酬税单。
三、办理程序:
(一)职工持规定的提取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人员审核;
(三)职工持《厦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自动转账至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同名银行储蓄卡的,由公积金中心通过电子授权指令,将审核提取的金额直接转账到上述卡内,职工不需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四、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www.xmgjj.gov.cn/bszn/tqhdsx/tqgjj/201405/t20140516_10089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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