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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条件

发布时间:2020-12-07 15:01:39

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

可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注意事项如下

一、提取条件

(1)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2)患有 9 类重大疾病

(3)因重大疾病第 10 项(其他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4)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二、提取材料

(1)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

(2)患有 9 类重大疾病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

(3)因重大疾病第 10 项(其他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4)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

三、提取地点

各公积金缴存网点

详见各地区公积金管理网站,一般为 http://www.城市名首字母缩写+gjj.gov.cn

以广州市为例 http://www.gzgjj.gov.cn/

四、提取时间

参考各网点办公时间

五、提取流程

Step 1: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Step 2: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

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书》,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以上资料来源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Ⅱ 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条件是什么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内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容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3.职工在外地用商贷买了房,可以提取公积金。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贷款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职工购房地并不影响公积金提取。

Ⅲ 可以每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用于每月还贷。职工本人持《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证明(购买外市住房无抵押登记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发票)、还款存折(或最新还款清单)、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在账户余额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冲抵月还款。

Ⅳ 住房公积金可以每月提取吗

可以一个月还一次。
公积金还款需要的条件:
1.申请逐月提取还款时,逐月提取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停、缓缴情况;
2.申请逐月提取还款时,借款人必须正常还款两个月以上,且信用良好,申请时该笔贷款时没有逾期的纪录;
3.逐月提取还款的主借款人(含其他委托人)在办理提取还贷申请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的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前还款的流程:
一.部分提前还款
自2005年1月1日以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采用自由还款方式,因此贷款人可以通过调整月还款额的方式实现提前部分还款。
二.全部提前还款
1、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到贷款经办部门申请办理。
2、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
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到贷款经办部门申请办理,贷款经办人员会根据约定的还款日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最近的还款日为预约日后第四个工作日)。
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贷款的流程:
1、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
可通过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到贷款经办部门通过调整月还款额来偿还逾期贷款。
2、 在非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偿还:
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到贷款经办部门申请偿还逾期贷款,贷款经办人员会根据您约定的还款日办理逾期还款手续。
若贷款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申请办理的,则您偿还逾期贷款需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存款,由银行系统定期自动补扣。

Ⅳ 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是怎么回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办法 申请时间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提取程序 1.符合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先持购房发票,房产证到单位申请(没房产证带购房合同),单位会给你写一份公积金申请单递交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只要你的单位按时缴纳都可以申请下来,没有按时缴纳的补足也没事; 在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个户,将帐号报上去,管理中心将公积金打入该账户,只能是100的整数倍。 没有时间限制,有的地方一年提一次,有的地方可以按月抵房贷 单位经办人在所属归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格式如下: 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 年月日 储蓄类型: 储蓄卡 存折 单位名称及编号: 开户银行: 序号 个人编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个人储蓄帐号 支取人签字 经办人应按不同开户银行、储蓄卡、存折分别填写该表。 首次采用储蓄帐户方式支取住房公积金时,支取人向单位经办人提供在本行政区域内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帐号(邮政存折、工行存折、商行存折)或银行卡号,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帐户明细表》,支取人签字后,连同支取资料交归集部门经办人员。

Ⅵ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每月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一般是一年提取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Ⅶ 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什么时候到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回以提取职工答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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