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单位人事怎么办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1、新开户单位到管理或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住房的公积金汇缴的变更(补交)清册》、《住房的公积金委托的收款协议书》,由单位按照有关的政策的规定确定缴交比例。
2、在《变更清册》的补交栏中填写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月至开户上月的应补交额,其他的表格根据填表的说明填写了,加盖单位公章,交审核并办理了开户的手续。
3、新开户的啊单位将补交额和月应交额的合计数,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内的。单位根据打印的《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对清册》建立个人明细账和单位账。
4、正常缴交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将款项存入专户;缴存有变动的单位需在每月15日前向报送《变更清册》(调入或调出的,在摘要栏中注明调入或调出单位),并将变更后的月缴交额,存入专户。
(1)企业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贰』 住房公积金要什么条件领取需要什么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课办理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直系亲属购、建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出境定居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工会部门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9、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11、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1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需要的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准备的共性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
2、提取人身份证;
3、提取人本人银行卡(中、农、工、建、交、中信银行的一类银行账户)
4、业务材料人与提取人不一致的,提供业务材料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与材料人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他人办理的:(1)配偶代办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2)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叁』 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公司交的那部分怎么办理领取
是这样的
离职后可以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销户手续的。届时公司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均属于你个人所有
你可以等你有时间了再去办理,不受离职后时间限制的
祝好
『肆』 退休人员领取住房公积金需办理哪些手续
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
根据通知,凡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缴齐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即可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办理销户提取;
2、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离退休人员,需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才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3、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销户提取时,最好准备已激活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具备转账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卡是否开通转账功能或开通程序,请咨询具体发卡银行,确保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能划转到账),以免持支票到银行排队转账。
(4)企业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退休后还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条件,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因此退休了还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得超过40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伍』 企业职工买断后,能否领取住房公积金
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达到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不得领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企业职工领取住房公积金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