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外地住房公积金在大连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
住房公积复金贷款买制房的条件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资信良好;
2、有经登记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有不少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4、同意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5、同意办理贷款综合保险;
6、有保证人(售房单位)同意为其担保至领取《房地产权证》,并进行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后交贷款银行和公积金核心收存;
7、公积金管理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Ⅱ 大连个人房屋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都有哪些规定
一、什么是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全称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商贷)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贷、现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本质是一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为什么要开展商转公贷款?
答:原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只能选择商业性住房贷款,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覆盖面的逐步扩大,部分已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的已符合公积金条件,为了充分保障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权利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权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8年下半年推出了商转公贷款业务,以满足职工办理转贷的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考虑到部分职工在转贷过程中的筹资困难,经与受托银行、担保公司、房产登记中心协调,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再次创新推出以贷冲贷的商转公贷款方式,在同意配合的银行办理的商贷可以直转。
三、办理商转公贷款有哪几种方式?
答:商转公贷款目前有两种办理方式,一种是先还后贷方式,另一种是以贷冲贷方式。
先还后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担保手续后,中心再发放商转公贷款。
以贷冲贷方式是指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中心同意后,借款人将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差额提前还清,并办理担保手续,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借款人、担保公司、银行共同配合用商转公贷款还清商贷并办理住房抵押反担保手续。
四、商转公贷款的两种方式如何选择适用?
答:先还后贷方式受理环节较少、适用范围较广。先还后贷方式基本不受贷款银行限制,但需借款人先以自筹资金还清原商贷,转贷申请人既可为商贷的借款人,也可为产权共有人(按份共有的需占50%以上份额)。
以贷冲贷方式不需筹资,但受理环节较多,适用范围较小,转贷申请人必须为商贷的借款人。以贷冲贷方式不需借款人全部还清原商贷,只需提前还清商贷本息余额大于商转公贷款的差额部分,转贷过程中基本不需自筹资金过渡。因为从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到还清商贷和重新设定抵押,必须连续操作、同步衔接,需要商贷银行与中心紧密合作,还涉及商贷银行的内部合规要求限制,因此中心采取与商贷银行订立以贷冲贷合作协议、逐步推进的做法。目前在市区建行办理的商贷已经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在市区建行办理的商贷且筹资困难的职工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有筹资能力的职工也可采取先还后贷方式。在其他银行办理的商贷目前只能采取先还后贷方式。
五、哪些银行的商贷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答:商转公以贷冲贷方式需商贷银行紧密配合操作,还涉及商贷银行的内部合规要求限制,中心为早日满足职工的有关需求,采取与商贷银行订立以贷冲贷合作协议、逐步推进的做法。中心已与建设银行常州分行签定了以贷冲贷合作协议,目前在市区建行办理的商贷可按以贷冲贷方式办理,下一步中心还将在商贷银行同意加入的前提下增加转贷银行。
六、办理商转公贷款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商贷未还清。先还后贷方式的借款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以贷冲贷方式的借款人须为商贷的借款人。
(二)商贷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及时偿还商贷本息。
(四)符合商贷提前还清条件,且以贷冲贷方式须商贷银行配合操作,借款人在取得银行同意后方可选择以贷冲贷方式。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其他条件。
七、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是否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致?
答:商转公贷款是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一种特殊的形式,贷款用途是用于偿还借款人原来办理的商贷,所以其贷款额度的计算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规定,同时不得超过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八、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产权共有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三)商贷借款合同。
(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采用以贷冲贷方式的必须提供原件,采用先还后贷方式的可提供经银行确认的复印件。
(五)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六)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组合贷款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主要为了保障缴存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权利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的权利。由于职工购房时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办理了商贷,现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后方可申请商转公贷款。组合贷款是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而成,职工购房贷款时已经享受了这两项权利,所以组合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即使其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已还清也不能办理。目前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十、期房能否办理商转公贷款?
答:商转公贷款要求借款人以所购房屋抵押作为反担保,所以商转公贷款要求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妥,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也就是说现房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期房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对于购买期房办理了商贷的职工,可待所购房屋转为现房后办理商转公贷款。
十一、公转商补息贷款能否办理商转公?
答:公转商补息贷款是我市创新开展的一项业务品种,也属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住房公积金资金供不应求、个贷率过高时实施,以满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减少职工排队轮候时间。公转商补息贷款由公积金中心补贴商贷与公积金贷款的利差,职工同样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职工享受的权利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因此公转商贷款不需办理商转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统一组织转回。
Ⅲ 大连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2018年最新政策有哪些
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
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2、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或者未发放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3、委托公积金管委会指定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4、未按照规定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变更缴存比例的
5、未按照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购买国债的
6、违法向他人提供担保、购买企业债券或者委托理财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8、不依法对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9、拒绝职工、单位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的
10、应当实施行政处罚不处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利用职权牟取部门或者个人利益的
12、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注:违反本规定,或者拒绝、阻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3)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用途
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五、销户提取全部余额
1、离、退休的
2、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7、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
8、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六、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九种重大疾病半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实际个人支出金额(扣除医保已报销部分),两年内累计提取不得超过实际个人支出金额
Ⅳ 大连公积金如何能取出来..需要什么条件.或者多长时间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较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大连公积金提取时间
(一)提取时间间隔:
1、商业贷款购房: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365天)以上。
2、组合贷款:提取时间是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一个月之内,若超过该时间段,则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都不可以提取现金。
3、异地购房: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还清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
4、办理公积金贷款:提取时间是在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的一个月之内。
(二)到账时间:提取相关业务办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审批后可提取。
(4)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扩展阅读:
大连公积金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核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核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事处核准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大连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2、租房:
(1)租住公共租凭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最高提取额度为14400元。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评估造价。
4、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学年学费与住宿费合计;
5、偿还贷款: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6、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7、享受低保且在职: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届时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8、其他突发事件:符合其他突发事件情形的,提取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_住房公积金提取
Ⅳ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来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 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发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 经审核,职工可选择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销户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签章,单位核实有关证件后,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托管职工除外)。
(二)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中心办事处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后,职工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交单位记账。
符合销户条件的,需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单》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职工按第十三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核准后,需签订委托转账还款协议。
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代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证明代理人与提取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Ⅵ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要如何办理
公 积 金 贷 款
(以购买商品房办理纯公积金贷款为例)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及相关费用,到公积金中心综合柜台办理。
1-公积金中心前台柜员进行公积金贷款审批操作。
2-审批通过后,借款人、抵押人(夫妻双方)需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3-到代理公司窗口办理抵押及产权代办手续、提交贷款留存材料。
4-在保险担保窗口办理保险或担保手续。
5-在委托银行窗口缴纳相关税费,办理委托银行手续
6-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人身份证到维修基金窗口缴纳维修基金。
7-持缴费收据等到代理、保险(担保)、综合柜台确认交接贷款资料。
8-代理公司到市房地产交易市场代办抵押登记手续。
9-公积金中心核实抵押登记,委托银行将贷款款项划拨至开发商账户。
注:购买二手房的在贷款申请前,需经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评估公司评估。
组合贷款的需先在中心审批公积金贷款额度,持联络单到组合银行办结商业贷款手续,再到中心
原审批柜台继续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提前全部还款所需材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现金(公积金转账的还需要公积金卡、密码等公积金提取材料)、身份证、保险单副本或保证合同(收据)。
Ø 提前部分还款所需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现金(公积金转账的还需公积金卡、密码等公积金提取材料)、身份证,限借款人本人办理,第三者产权抵押的还需要抵押人到场签字。
Ø 提前还款——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可申请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时可采用现金或公积金转账或二者结合的形式。
注意:
Ø 提前部分还款每次提前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
Ø 提前全部结清贷款本息后,若缩短贷款期限1个月以上,可凭中心出具的提前全部还款通知书(保险公司联或担保公司联)或其他贷款还清证明办理退保(指保险费或保证费)手续。
Ⅶ 大连住房公积金提取是否出现什么新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版权的自住住房时;权
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
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Ⅷ 大连普兰店住房公积金贷款怎么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抄的额袭度及年限规定如下:
1、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公积金,且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公积金缴存状态正常(欠缴1个月以上的不受理贷款)。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总房价七成,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契税单价的六成。
2、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当月缴存额×当前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总月数+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2;
3、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贷款年限最长25年。
4、此公式适用购买一手楼用户参照直接计算,若是二手楼,由于要考虑到房屋的评估价、交易价、契税价,需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后才能答复具体贷款金额。
5、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各地方不同,需要咨询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
Ⅸ 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来几个月可以取出剩余钱
可以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致手续如下:
(一)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二)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完成审批和录入业务后,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三)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