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苏州公积金贷款规定有什么标准
苏州公来积金贷款额度
1、贷自款最高限额。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80%。
2、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3、选择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
1、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2.75%;
2、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
注: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放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缴 存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 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超过月缴存最高限额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超出部分由公积金中心依法退回。
第十四条 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第十五条 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调动或者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对封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可以委托公积金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实行凭卡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一条 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③ 苏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我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
企业:8%-12%
机关事业单位:10%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一致
④ 苏州公积金要交几年
苏州市公积金并没有规定缴纳的年限,无论缴纳多久时间都是属于员工本人的。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⑤ 现在苏州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多少,怎么缴纳 –
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是8-15%吧,
按照2000元缴费基数确定的话,8%缴费,
那么企业与个人各缴160元,加起来是320元每月。
⑥ 关于第一次到苏州园区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园区公积金欲与市区接轨 新政全面解读(组图)
新政调整:
取消了原公积金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增设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约7.2% 增至16%;
已动用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未动用过的员工可选择的优惠更多。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
①个人缴费比例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
②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增加(原C类会员增加医疗个人账户);
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
③住房保障待遇提高(指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购买房源可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可提取比例达16%;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调整原则: 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调整原则:老人老账 老人新账 新人新账 新老账户管理模式
老人老账老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的老账户按老办法处理,对于非苏州市户籍的农村人员仍允许“可提可转”。
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原公积金会员新缴纳的账户按过渡办法处理,个人的购房摊还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
新人新账新办法
新参保员工的新账户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的制度模式。
调整原因:现行园区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转移问题
由于园区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长期以来与区外社保制度对接不畅,特别是2009年底国家社保转移新政策的出台,更加剧了会员的不满情绪。
2 购房问题
目前动用公积金普通账户购房只能购买园区内房源,并且不能享受优惠利率,广大会员对此反响一直十分强烈。
3 产权问题
现行公积金制度的账户设置产权关系不明晰,特别是办理关系转移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时侵犯了个人产权,会员一直反响强烈。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
调整类型:
类型一: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甲类
1 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选择一: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36%)存储额
(1)可根据年龄规定选择提取原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存储额或按月摊还;
(2)动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特殊补充账户(14%)和养老补充账户(6%)的当月入账金额偿还贷款。
选择二: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的住房账户
(1)只动用原公积金普通专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
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额可选择提取或者按月摊还;
(2)按照《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 利率贷款政策,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 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情形一:正在动用公积金摊还的员工(摊还不受影响)
新政前:普通专户(36%)
新政后:住房账户(16%) +特殊补充账户(14%)+养老补充账户(6%)=36%
情形二:第一次房贷已还清,第二次动用公积金账户购房
(1)可购房源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
(2)原公积金普通专户有余额的,可按年龄规定选择一次性提取或摊还;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存储余额,可选择提取或摊还;
(3)可动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特殊账户(14%)和养老补充账户(6%)的当月入账基金偿还贷款。
类型二:原公积金A类转为新政乙类(缴纳住房公积金)
1、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1)可一次性提取原公积金普通账户中的住房部分(约10.5个百分点)及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2)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2、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
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并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类型三:新参保人员(乙类+住房公积金)
(1)可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的房源;
(2)可按《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3)可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每月入账金额(16%)按月偿还贷款或者一年二次提取。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1 转移和提取
2 购房范围:园区内放 宽苏州大市范围
3 租房比例:约7.2%提 高16%
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对比
苏州市区社保
总缴费比例 45%
单位:34%
个人:11%
统筹帐户入帐 34% ---社会保险金
个人帐户入帐 11%+住房公积金(16%-24%)
园区公积金
总缴费比例:44.2%
单位:22.2%
个人:22%
统筹帐户入帐 4.2%
个人帐户入帐 40%(包含养老、医疗、住房)(强制储蓄性质)
园区公积金各计划缴费比例与市区比较表
(注:本文仅作参考,具体政策条例细则请以主管部门颁发的为主,建议根据自己的情况至中心大厅或相关单位途径了解相关政策再做定夺。)
在昆山的社保可以转到苏州园区
我在苏州工昨近4年了,说实话,做生管这点工资是太低了,普工都能拿到,你去苏州人才市场逛一圈就知道了,招生管的很多,4000左右都没问题
小生愚见,敬请三思。。。呵呵
⑦ 各位苏州公积金交多久可以贷款买房
如您在苏州市的中国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与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岳母)、子女(含儿媳、女婿)共同出资购买住房的,可共同申请一笔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正常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能够落实贷款担保,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5.苏州市范围内购买、建造自住住房,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6.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已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备案手续(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住房不在备案房源范围)。
请您详询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欢迎下载中国银行手机银行或关注“中国银行微银行”办理业务。
中国银行在线客服:https://95566.boc.cn/ZIM/
手机银行下载:http://www.bankofchina.com/ebanking/service/cs1/201009/t20100921_1151946.html
在线申请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loginPre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国家助学贷款:https://ebsnew.boc.cn/boc15/studentLoan.html?locale=zh&v=20180518020405613
在线申请信用卡:http://www.boc.cn/ebanking/online/201310/t20131024_2567833.html
⑧ 苏州园区的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不是,是应当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⑨ 苏州住房公积金缴纳上限是多少,
园区的话甲类12900,乙类11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