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房公积金收益不归所有人合法么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版营企业及权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⑵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用于廉租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总则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版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⑶ 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监管
答: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⑷ 单位缴的住房公积金算不算家庭收入
算应该算抄福利
单位缴部工资基数按比例算工资存入公积金帐户除买房、修、退休、死亡等途径外能随意提取
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家机关、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仍单位没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
⑸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回的收益(目前规定只能答用于购买国债),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2%的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
原来,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存贷差”收入囊中,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
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风险准备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
2、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
3、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目前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各地都不一样,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有大量盈余收益的,则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较少的,则按贷款余额1%执行。同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别,有的理解为贷款总余额,有的理解为当年贷款的余额。同时管理机构性质不同,执行也不一样,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执行。
⑹ 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收益大吗
公积金按活期利率计息(0.36%),跟银行活期存款的收益差不多。
住房公积金自专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属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
⑺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由使用住房公积金累积余额购买国债收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部分构成。简单点说,就是利用住房公积金所获得的衍生收益。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贬值问题,提高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可选择的方法,但存款利率提高幅度有限,最多提高至一年期存款利率,约3%。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增值渠道,增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解决公积金贬值问题的重要渠道。“增值收益”的真正功能实质上是抵销住房公积金的贬值,所以,所谓“增值收益”其实是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收益”。既然是保值收益,而非额外所得,自然应归缴存人,否则,则是剥夺缴存人“本金”的行为。
政府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政府是住房公积金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增值收益是信托收益,应属缴存人。
虽然条例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但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世界各国类似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基金或公积金立法经验,皆以信托关系界定公积金与管理人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增值收益当然归属缴存人(受益人),没有“政府获取增值收益”的立法例。
政府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和风险兜底担保人,可适当提高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或其他科目,而非简单规定增值收益归政府财政。
⑻ 单位普通会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方面能有哪些创新
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至今,住房公积金政策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当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还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其中,财务管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能和内容也增加了不少,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缴、提取公积金和贷款,更加注重的是实现公积金的增值,带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所以,怎样完善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升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水平,以及实现公积金的增值是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现状
(1)住房公积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存在违规发放贷款、违规挪用资金的现象,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工作不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是管理中心并没有以身作则,有些地方的资金管理分散,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监督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现象在我国很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存在。有些管理中心的员工通过修改合同、内部调账等方式违规挪用住房公积金,更有甚者,挪用资金进行投资、卷款逃离等。这些现象都反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员工法律意识和财务意识淡薄。
(2)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及使用不够规范,具有较大的财务隐患。当前,很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缺少相应的内部管理,对资金的管理较为分散,还有一些巨额的资金,为了追逐利益,甚至走向了证券市场。不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大量的资金交到证券公司的手中,任其购买较大风险的股票,使得一旦股市行情变化,股价下跌,资金就会大量缩水,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
(3)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目标存在误解。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往往会被管理者误解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不关心,也不关心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情况,使得住房公积金没有被盘活,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
(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较低。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已经逐步调整到位,我国各个地区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以及直辖市和其他地区的市为中心成立了管理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开始逐步走向规范,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还不够高,很多的住房公积金还只是沉淀在银行,有些地方存在将住房公积金放在股市、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水平的对策建议
针对住房公积金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制度建设,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离不开管理部门的科学管理,科学管理来源于科学制度,科学制度是住房公积金提升价值的首要保障。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体现在公积金的筹集和使用上,资金流转环节操作的复杂性和连贯性决定了财务风险级别的增加。所以,只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制度建设,才能有效降低住房公积金的运营风险,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平。
(2)保证公积金账户管理的独立性。首先,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一个基本的结算账户,对财政部门划拨经费和其他往来款进行统一管理,各个科室不能私设银行账户;其次,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允许随意将本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再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人员应该将各项收入立即入账,对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也不得白条抵库,所有的货币资金要做到日清月结。另外,财务人员在对任何一笔资金的收付进行处理时,都要按照申请、审批、收付、记账以及复核等相应程序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向财政进行结报。
(3)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水平。全面预算能够对公积金的合理运用进行有效控制,降低运行成本。在实施预算的过程中,应该对实际核算的结果与预算管理实施差异分析,以此制定调控措施,干预公积金财务管理,使其在正确的预算方向上继续运转并对以后的预算管理工作方向进行指导。进行预算管理的结果分析和评价,制定奖惩措施保证预算管理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当前还存在很多问题,使用机制不健全、收缴困难等都给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为此,应该运用互助机制、长期法则和大多数法则,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吸收更多社会成员加入住房公积金,从静态收缴模式转变为动态收缴模式,创新公积金的财务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⑼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增值收益可否用于廉租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廉租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三是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目前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2%的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
原来,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存贷差”收入囊中,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
按照《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增值收益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风险准备金。
提取比例按不低于当年增值收益的60%,或按不低于年度贷款余额的1%;
2、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
3、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目前执行这一规定的情况各地都不一样,增值收益规模大的除去管理费用外,有大量盈余收益的,则按60%提取;而增值收益较少的,则按贷款余额1%执行。同时,对这一制度的理解也有差别,有的理解为贷款总余额,有的理解为当年贷款的余额。同时管理机构性质不同,执行也不一样,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