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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下载

发布时间:2020-12-04 15:03:03

①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需要哪些资料

一手房提取复:

  1. 公积金提制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3.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公积金提取印件;

  4.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5. 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 长沙公积金怎么提取 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沙住房公积提取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规定的若干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的皆可进行公积金的提取。具体办理材料及流程如下

一、办理条件

(1)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下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2)职工家庭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4)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5)退休的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被纳入广铁(集团)公司当年特困户救助名单的职工
(7)出境定居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9)职工或其配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10)职工符合(1)、(2)、(3)项规定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职工符合(1)、(2)、(3)、(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2)职工符合(4)、(5)、(7)、(8)项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提取后该职工个人账户同时注销

二、办理地点

长沙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受理时间

办理点工作时间参考: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 7 月 1 日- 9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30

冬季作息时间( 10 月 1 日-次年 6 月 30 日):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四、办理材料

(1)必须携带

(2)购买自住房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4)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

(5)无房户支付房租

(6)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7)退休

(8)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9)出境定居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1)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五、办理流程

Step 1: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Step 2:携带《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各种情况下所需的相关文件‘办理材料’已详细列出)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工作人员确定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Step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到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六、办理时间

即时办理

七、办理费用

无需缴费

八、温馨贴士

(1)办理业务时请携带齐全所需的相关相关文件

(2)用户也可以通过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提取业务,更加的快捷方便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信息来源于: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审批项目流程清单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铁路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③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符合上述条件要件齐全的,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
知申请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个人申请
填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单位初审
单位专管员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专管员和单位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
公章或财务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合法性;(2)核定支取金额;(3)收集备案资料;
(4)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4、办理付款手续
(1)办理部分提取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和进账单,交受委托银行将款项直接划入提取人还
贷专用账户。
(2)办理销户提取和其它办理部分提取的,凭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凭证》和《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凭证》,由受委托银行将
款项划入个人储蓄账户。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二手房双方买卖协议和所在地(长沙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的交易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提供市房改办经济适用房认购单(书),单位购房合同书和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原件、复印件;(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4)施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县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提取方为家庭成员时,须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离休、退休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
(2)离休、退休证原件、复印件。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部门发给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文书。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两年以上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书原件、复印件;民营企业(含外资企业)单位开出的辞退证明。7、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
活严重困难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市级(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
(长沙市所辖三县一市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个人申请和单位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复印件。
9、偿还贷款本息的提供
(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4)偿还贷款的存款账户(存折)。
10、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3)住房租金收款发票;(4)家庭收入证明。
1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书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原件、复印件;(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3000元(含)以上由公证部门出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公证书;3000元以下由单位出具确认和同意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的证明;(4)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四、提取金额的核定

2、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经核定后,本息一次提取,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④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

a:3:{i:0;a:7:{s:6:"mtitle";s:30:"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查询";s:7:"summary";s:823:"1. 访问管理中心网站首页进行查询,管理中心的网http://www.csgjj.com.cn/index.do,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姓名和密码即可查询个人公积金余额,在下一栏中可查询个人公积金明细、个人贷款进程查询、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和单位公积金查询。具体操作按照提示进行即可。

2. 登陆住房公积金手机网站查询:wap.csgjj.com.cn

3.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84886888,根据语音提示查询。全天候 24小时服务,不分节假日。

4.窗口查询。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进行查询。在执行夏季作息时间期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8:00;在执行冬季作息时间期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7:30。节假日休息。";s:8:"art_link";s:38:"http://www.to8to.com/yezhu/z13954.html";s:8:"ordernum";s:1:"1";s:6:"imgurl";s:59:"//pic.to8to.com/case/2016/08/27/20160827090243-ceb19df2.jpg";s:8:"filename";s:0:"";s:6:"isCase";i:1;}i:1;a:3:{s:6:"mtitle";s:36:"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s:7:"summary";s:787:"提取条件都是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的规则说明的。根据规则,职工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可以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取了:

1、整理自己的住房,不管是购买、建造,还是只是翻修都可以提取。2、职工离休,或是办理完退休的。3、有城镇低保证明的;或是和工作单位结束劳动的关系并且没有再就业,部分或是全部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结果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4、出境在外定居的。5、用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屋的租金已经超过了家庭工资收入的15%的。

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就要在受理申请的那一天起,1个工作日以内要作出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0:"长沙市住房公积金贷款";s:7:"summary";s:613:"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x12x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余额)x2。可贷额度按“可贷额度公式”测算低于20万元的,其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核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有一个公式的:((月缴存额*12个月*预计可缴存年限(即现在距离退休年龄还有几年)+公积金卡内余额)*2。 这个是基本的,然后可能还要看工资卡的近几个月流水明细,信用情况等等,所有资料全了拿去审核最后定可贷款额度50万。";s:8:"ordernum";s:1:"3";}}

⑤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可以到任意营业部领取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内房公积金账容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⑥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长沙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缴存比例:8%-12%
缴存基数:职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局工资
缴存基数上限: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缴存基数下限: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缴存额上限:3054元
月缴存额下限:200元
【补充说明】
1、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
2、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个人工资总额除以12计算。
3、自2013年7月1日起,长沙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由5%调整为8%。
4、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与职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5、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定为单位和个人各8%。
6、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且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意: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
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湘建金〔2016〕124号) 文件精神,为逬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做好困难企业阶
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应严格规范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 比例一律不得高于12%,缴存基数一律不得超过长沙市统计部门
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 位在办理2016年度年审时予以规范调整。
二、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按照《长沙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 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长金管委(2013〕9号)文件
规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须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 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符合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缓 缴试点政策条件并申请缓缴的,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
员会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住 房公积金缓缴试点的通知》(长金管委(2016〕4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⑦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办理

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为员工谋取的福利,个人不能购买。

⑧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

常州住房公积金卡实行密码管理,密码由6位数字组成,住房公积金卡的初始密码为本卡帐号的后6位。
相关拓展知识:
职工忘记公积密码可以根据情况通过以下方式找回密码:
1.职工同一日输入3次密码错误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会自动锁定,锁定后职工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密码挂失,或者等次日自动解锁;
2.遗忘公积金账户密码的,职工可以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到任意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密码挂失,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并重新设置密码;
3.如果职工没有进行过住房公积金密码修改的话,可以用公积金对账簿号的后六位找加密码;
4.如果可以提供持卡人身份证号、公积金卡号和6位公积金账户密码,也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电话通过自动语音系统查询,修改其密码。

⑨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凡公积金提取人须提供填写完整的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和身份证。下列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提取范围
提供证明材料

购买自住房
期房
一年内的备案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现房、二手房
一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

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协议、契税发票

建造、翻建、

大修自住房
建造、翻建自住房
一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大修自住房
一年内的房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权属证明

偿还购房贷款
期房
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偿还购房贷款一年以上,还贷期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现房、

二手房
契税发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上年度还贷明细或存折

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15%
夫妻双方单位所发的工资条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上年度房屋支付费用凭证和经房产部门鉴证的住房租赁合同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出具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终止劳动关系

二年未再就业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

调离本行政区
调令、户口薄

出境定居
户籍注销或出境定居证明

离、退休
离、退休证

继承或受遗赠人的提取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手续、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提取人的书面报告和缴存人单位意见(多人继承均须身份证原件)

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家庭困 难的
有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证明等

说明:1、配偶或家庭成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薄(同一户口薄内)

2、专管员代办需双方身份证、专管员证

3、办理时间:每周一、二、三、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上午9:00——12:00,下午1:00——4:00(夏季1:30——5:00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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