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缴纳的吗
住房公积金是必须交纳的,单位不给员工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B. 住房公积金是否为强制缴纳
是强制性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 住房公积金单位强制要交吗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供参考。
D. 住房公积金是否有强制要求缴纳
自愿的,一般复是单位缴纳的
单位不按时缴制纳公积金是违法的。
有关于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国家强制性的吗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抄制性,也即是说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哪些企业要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1、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5、部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应缴公积金单位就是不给员工办公积金怎么办?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F.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是否强制缴纳的问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强制缴纳的问题不存在。
根据国务院《住房版公积金管理条例》规权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均应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
工作人员说,公积金的缴纳必须是单位作为缴纳主体,单位到当地公积金中心开设账户,就可以给员工缴纳。个人不能缴纳公积金。
G. 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
它不同于一般的居民储蓄存款版。不同之处在于:居民储蓄存款实行的是“存款自权愿,取款自由,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则是一种强制缴存的“储金”,只要符合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都必须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居民储蓄存款没有存款时间要求,随时随地可存款,而住房公积金则是按月缴存的。居民存款可以在存单约定的时间内随时提取,以体现取款自由的原则;而住房公积金提取有相当严格的政策规定,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缴存人才能提取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居民储蓄存款根据期限实行不同的利率政策,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利率政策,即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照居民存储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一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
H. 公积金缴纳是国家强制吗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缴纳范围内的单位应该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注:个体工商户不强制缴存)。
(8)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吗扩展阅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初稿)》公积金中心可以在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逾期未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规定》提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中心具备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实施,且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中心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行催告,即催告单位缴纳罚款,或催告单位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单位收到催告书后,在催告书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单位陈述和申辩的内容进行记录,并复核。单位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公积金中心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之后,法院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中心归集账户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如果存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主体资格不存在的,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等情况,公积金中心应该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职工。(记者赖伟行)
I. 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吗
公积金是抄应当缴纳的,法律没有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